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样本条款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联系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仲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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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預付款(無者免填):

  • 合同签订 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 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 業務報告書 第30条 受注者は、野田市公の施設の指定管理者の指定手続等に関する条例(平成2 1年野田市条例第7号)第10条に基づき、本業務に関し、次に掲げる事項を記載した業務報告書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業務概要 (1) 業務名 UR賃貸住宅団地管理業務(阪神地区)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