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 1. 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 碰撞责任
(1) 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 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 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 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 共同海损和救助
(1) 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 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
一切险. 1、 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 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一切险. 本保险合同承保第四条第(一)款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1. 碰撞、触碰责任:被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上述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被保险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2. 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或规定应当由被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保险人承保的被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 碰撞责任
(1) 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 碰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