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聲明. 是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所提供。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 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 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 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 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 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 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其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 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 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 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及根據該條例所制定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假如客戶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❹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下列聲明. 是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所提供。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其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結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授權書,容許國泰君安證券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國泰君安證券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國泰君安證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❹不適用。 此外,假如國泰君安證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❹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授權書。然而,國泰君安證券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許將有關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國泰君安證券會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客戶簽署其中一種上述提及的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國泰君安證券根據該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上述國泰君安證券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士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提及的授權書,❹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在國泰君安證券失責的情況下,任何從「客戶按金對銷帳戶」轉撥出持倉的要求均須把所有(而非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