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限於條款 44 和 45 之規定,關於期貨合同之帳戶內的任何交易. 46.1 在要求以現金結算的期貨合同中,客戶須為其做出的抵消指示所導致的赤字,及因相關期貨合同到期(但沒有作出抵消指示)所導致的赤字,承擔責任。
46.2 在要求以實際交貨的期貨合同中,客戶應當及時作出抵消倉位元的指示,從而避免實際交貨。客戶未能下達及時抵消的指示時,則東吳期貨國際有權(但非必須)抵消客戶相關的倉位元而客戶將為此產生的赤字承擔責任。
46.3 在出售指數期貨合同或分類指數期貨合同中,當合同價值低於現金結算價值時,客戶應當向東吳期貨國際支付其短缺數額。
46.4 在購買指數期貨合同或分類指數期貨合同中,當合同價值大於現金結算價值時,客戶應當向東吳期貨國際支付其超出數額。 客戶應當就相關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對東吳期貨國際承擔全部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