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及保證. 客戶聲明、保證及承諾:
陳述及保證. 14.1 客戶特此向交銀國際作出以下持續的陳述及保證:
14.1.1 ( 倘若客戶是一法團)客戶是有效地根據其成立地國家之法律成立並存在的,且有完整的權力和能力來承擔及履行其於本協議內的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之行為亦已獲其管治組織恰當授權,並且符合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則例之規定(視乎屬何情況而定);
陳述及保證. 17.1 除客戶已向滙豐銀行作出的其他陳述及保證外,客戶向滙豐銀行陳述及保證:
(a) 其根據其建立及/或註冊成立(視適用情況而定)的司法管轄區法律妥為建立及/或註冊成立、有效存在及擁有充分權力經營其目前進行的業務、擁有本身的資產和訂立及履行其在此等條款之下的義務,且當其組成或存在方面出現任何變化時,將會盡快通知滙豐銀行;
(b) 其在此等條款及其可能不時訂立的每項貿易交易中表明須由客戶履行的義務,均屬合法、有效、具約束力及可予強制執行;
(c) 讓其合法地訂立此等條款及每項貿易交易、行使其權利及符合此等條款及每項貿易交易所有必要或適當的授權、同意、批准、決議、許可、豁免、存檔、公證或登記均已取得或完成,並且具備十足效力及作用;
(d) 此等條款及其可能不時訂立的每項貿易交易,目前並無且將來也不會抵觸其組織文件或對其或其任何資產具約束力的任何協議或票據,或構成任何該等協議或票據之下的違約或終止事件(不論如何描述);
(e) 客戶要求或向客戶提供的每項貿易服務,是與有關的貿易交易文件所述的真正貿易交易相關的,而且客戶就每項貿易服務或此等條款向滙豐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資料(包括任何申請書)均為完整、準確、真實和有效;
(f) 其沒有就本身或其所有或任何資產或收入的重要部分採取任何企業行動或任何其他步驟,而且無展開任何法律程序以對其進行清盤、司法管理、接管或任何類似或相類的法律程序,或委任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
(g) 滙豐銀行擁有權益或看來擁有權益的任何單據、貨物或銷售所得款項並無任何擔保權益及產權負擔(以滙豐銀行作為受益人的除外),且客戶是任何該等單據、貨物或銷售所得款項的唯一和實益擁有人;
(h) 截至滙豐銀行就單據或跟單信用證向客戶提供融資之日,其並未察覺有關該單據或跟單信用證或相關貿易交易的任何爭議(實際、未決或威脅性的); 及
(i) 截至滙豐銀行就單據或跟單信用證向客戶提供融資或向客戶提供貿易融資貸款之日,其並未就該單據、跟單信用證或相關貿易交易從滙豐銀行以外的任何人士獲得任何融資。
17.2 此等條款所載的所有陳述及保證當作在
(a) 提交及處理申請書、
(b) 任何貿易服務仍未完結及
(c) 任何客戶債務仍未清償的每一天作出。
17.3 客戶確認滙豐銀行將會依賴其作出的任何陳述及保證,包括當滙豐銀行評估是否向客戶提供貿易服務時。
17.4 如果客戶獲悉任何陳述或保證變爲不屬實,或客戶未能重複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客戶應從速通知滙豐銀行。
陳述及保證. 獲許可人現向政府陳述及保證下列事項︰
陳述及保證. 獲許可人現向政府陳述及保證下列事項︰
( a) 獲許可人有充分行為能力訂立本協議;
( b) 獲許可人有進行業務所需的一切牌照、許可證及∕ 或授權書;
( c) 獲許可人根據本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均為合法、有效、具約束力 並可予強制執行的責任; 以及
( d) 獲許可人在本協議向政府作出的所有聲明、陳述及保證,在本協議整段有效期內均屬真實、 完整及準確。
陳述及保證. 12.1 客戶向交銀國際陳述、保證及聲明如下:
12.1.1 客戶並非美國人士(見美國法例《1933 年證券法》規則S 的定義),及不會購買或持有由或為美國人士實益擁有的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的證券;及
12.1.2 客戶已閱讀並完全明白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客戶擁有足夠的金融專業知識和財力,以遵守該等條款,及客戶有商業理由與交銀國際進行交易。
12.2 客戶在開戶申請表提供的資料、陳述及保證,及客戶根據本協議或任何根據本協議或就股票期權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所提供、給予或作出的資料、陳述及保證,如有任何變更,客戶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及知會交銀國際。交銀國際保留權利,在考慮該等資料、陳述及保證變更後決定是否接納根據本協議進行的交易。
12.3 客戶聲明,所有存入戶口的資產屬於客戶,並且承諾,客戶不應容許或讓任何第三者(代表客戶的銀行除外)存入任何款項於戶口內。 如有此等第三者存款,客戶承諾通知交銀國際並向交銀國際提供所有合理資料,以便協助交銀國際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認識你的客戶」和反洗黑錢等義務。
陳述及保證. 屬於法人團體的客戶謹陳述及保證其有權力和能力訂立本條款、存入款項,以及已採取所有必要步驟以授權履行本條款,而本條款對其具法律約束力及可予充分執行。
陳述及保證. 11.1 客戶特此向本公司作出以下持續的陳述及保證︰
(a) (若果客戶是一法團)他是有效地根據其成立所在國之法律成立並存在的,且完整的權力和行為能力來承擔及履行本協議內屬於他的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之行為亦己獲其主管機構正式授權,並且依足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附例之規定(視乎屬何情況而定);
(b) 本協議之簽署,遞交或履行及按本協議發出之任何指示均不會觸犯或違反任何現存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判令,亦不會超越客戶或其資產任何分受約束之範圍;
(c) 除非向本公司作出相反的書面披露,本協議下一切交易均為客戶之利益而完成。任何其他方在當中並無任何利益;以及
(d) 根據客戶與本公司集團公司或聯屬人中任何公司之間任何協議產生的,屬於該集團公司或聯屬人之抵押品權益,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帳戶之商品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之所有權,客戶並擁有此等商品之法定及實益所有權。
11.2 若客戶是以客戶的帳戶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客戶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時人身份與客 戶之客戶進行對盤交易,客戶同意就本公司接獲期交所及/或證監會查詢的交易而言,須遵守下列規定﹕
11.3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所進行交易之帳戶所屬其他客戶及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其他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1.4 若客戶是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
(a) 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代表計劃,帳戶或信託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及
(b) 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以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情況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有關香港監管機構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資料。
11.5 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而客戶,其高級職員或僱員就某一交易擁有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的情況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資料。
11.6 若知悉其他客戶乃作為其本身客戶之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本身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如下:
(a) 客戶須與其客戶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其他客戶取得第 14.2.(a),14.2.(b)及/或 14.2.(c)分條的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b) 客戶將按本公司就有關交易提出要求,即時要求或促使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其他客戶提供
14.2.(a) 14.2.(b)及/或 14.2.(c)分條的資料,及在收到其他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
11.7 在必要時客戶確認已經得到進行交易的顧客、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的全部同意或豁免,使客戶可以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以其帳戶進行易的有關顧客、 計劃、 帳戶或信託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及交易最終受益人和引發交易人士 ( 如果與其顧客 / 最終受益人不同 ) 的身份和詳細聯 絡資料。
11.8 客戶承諾會履行,簽署和簽立一切本公司為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之履行或執行而要求的行為,協議或任何文件。
陳述及保證. 2.1 擔保人特此於本契據日期以及於本契據持續有效期內時刻藉參照當時存在的事實及情況向國泰君安證券及國泰君安集團每名成員並就國泰君安證券及國泰君安集團每名成員的利益作出以下陳述及保證:
(a) 擔保人是根據其註冊成立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妥為註冊成立並有效地存在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具有權力經營其現正經營的相關業務並擁有其相關財產及資產;
(b) 擔保人訂立並履行本契據以及本契據所預期進行的交易沒有亦不會
(i) 違反任何現有適用法律、法規、規則或規例或者擔保人受其規限的任何判決、法令或許可,
(ii) 違反或抵觸其章程文件,
(iii) 與擔保人是其中一方或受其規限或者擔保人或其任何財產受其約束的任何協議或文據有所抵觸,或者導致違反該等協議或文據的任何條款,或者構成在該等協議或文據下的違約,
(iv) 導致任何債項在其訂明期滿之前成為到期須付並應支付,或
(v) 導致就擔保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事業、資產、權利或收益設定或施加任何押記或其他產權負擔,或使擔保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有責任就其事業、資產、權利或收益設定任何押記或其他產權負擔;
(c) 擔保人具有簽立、交付本契據並履行其在本契據下責任的法律行為能力及權力;以及已採取一切必需的公司、股東及其他行動,以授權簽立、交付及履行本契據,以及對擔保人權力的任何限制不會因本契據而被超逾;
(d) 擔保人就本契據的簽立、交付、有效性、可強制執行性或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以及擔保人履行其在本契據下的責任而作出授權或所需的,或者擔保人就本契據的簽立、交付、有效性、可強制執行性或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以及擔保人履行其在本契據下的責任所需的政府或公共機構或主管機關或法院的每項同意、授權、許可或批准或者在政府或公共機構或主管機關或法院作出註冊登記或聲明均已獲取或作出,並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而在遵守就任何上述各項所施加或與任何上述各項相關的條件或限制 (如有)時並無失責的情況;
(e) 擔保人已就其在本契據下所承擔責任的性質取得獨立專業意見並完全明白其在本契據下所承擔責任的性質;
(f) 本契據已有效設定,並構成和將構成擔保人的有效及合法、具約束力及可強制執行的責任;
(g) 其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少於其負債(經考慮或有及潛在負債);
(h) 擔保人能夠支付其到期須付的債項;
(i) 擔保人並未取得或收到來自債務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抵押之利益,所涉範圍擴及在本契據下的法律責任;
(j) 擔保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均並無涉及任何訴訟、仲裁或屬訴訟性質的其他法律程序,而就其所知亦並無對擔保人及其附屬公司整體的業務、資產或財務狀況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該等訴訟、仲裁或法律程序現正待決或被威脅提出;
(k) 擔保人的任何資產或收益概無被實施任何扣押、執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l) 概無就擔保人的清盤或破產而已經採取任何步驟、展開任何法律程序或作出任何命令或提出任何呈請或通過任何決議,以及擔保人的任何資產概無被實施任何扣押、執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m) 擔保人概無就任何重大財務承諾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擔保、彌償保證、約定保證或同類責任)違約,或者在某程度上或以某種方式違反任何安排或者法定或其他法律規定,而這可能會對擔保人及其附屬公司整體的業務、資產或財政狀況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n) 在依據第 3(d) 條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交的擔保人最近期的經審計綜合賬目中所顯示的擔保人及其附屬公司整體財務狀況,自該等賬目的日期起並無重大不利變動,以及尤其是在該等賬目內所顯示擔保人及其附屬公司整體的淨資產狀況並無重大減損,而擔保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亦並未訂立任何構成重大負擔的協議,以及該等賬目(及其附註)均真實而中肯地反映擔保人於該等賬目的日期之業務狀況;
(o) 概無以預扣或其他方式對擔保人將會根據本契據作出的任何付款徵收的或者就或因擔保人簽立或交付本契據徵收的任何性質的稅項、徵費、稅款或關稅;
(p) 擔保人將無權在就本契據採取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申索在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方面的任何豁免權;
(q) 擔保人是以主事人身份為其本身的原因行事,而並非以代理人或受託人或以任何其他身份代表任何第三方行事;及
(r) 選擇香港法律作為本契據的管限法律將會在擔保人註冊成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獲得承認及強制執行,以及就本契據而在香港取得的任何判決將在該司法管轄區獲得承認及強制執行。
2.2 擔保人承認,國泰君安證券依據以上陳述及保證而訂立了本契據。
陳述及保證. 8.1 該客戶向招商證券(香港)陳述及保證:
8.1.1 該客戶或其代表向招商證券(香港)提供的有關開立及維護期權賬戶的所有資料均屬完整、真實、準確及無誤導成份;及
8.1.2 視乎情況而定:
(a) 除根據本條款另有向招商證券(香港)披露外,期權賬戶僅為該客戶的賬戶及利益而并非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而運作;或
(b) 該客戶已經向招商證券(香港)書面披露某人的姓名或名稱(該期權賬戶是為該某人的利益而運作)(倘適用);或
(c) 該客戶已要求招商證券(香港)以綜合賬戶運作該期權賬戶,並會即時應要求通知招商證券(香港)任何擁有客戶合約的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的身分。
8.2 第8.1條的保證及陳述應在每次證券被交付予該客戶時參考當時存在的情況予以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