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费和付款 样本条款

业务费和付款. 4.1 IDC业务应收取的业务费通常包括下列项目: (1) 一次性安装费(“初始费用”); (2) 电路月租费,整笔收取或按使用情况收取(“月租费”); (3) 本地接入费和/或相关费用,如果卖方为买方办理与IDC业务相关的本地接入安排;和 (4) 其他杂项收费(统称为“业务费”)。所有业务费的收费项目将在《订单》和《特别销售条款和条件》中列明。 4.2 业务费不包括任何适用的税款关税附加费或其他于本协议下提供的业务所产生或导致并由政府或监管机构评估的金额。对于上述金额,不论税款施加于卖方还是买方,买方应负责缴纳上述金额。 4.3 对于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买方按照相关法律必须从其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代扣预提税款,并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代缴,则买方应相应提高向卖方的汇款金额,以确保卖方收到的数额是在无预扣税款时本应收到的数额。买方应向卖方提供代扣预提税的相关收据或相关税务当局法规规定的纳税凭证。 4.4 初始有效期内或任何固定期限合同内的业务费费率应当是固定的。在不抵触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在初始有效期期满或固定期限合同有效期期满后,卖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上调业务费,以反映出卖方向买方提供业务时所发生的成本上涨。为使业务费上调生效,卖方应当向买方发出三十(30)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尽管有前文所述,但如果在任何时间政府政策规定而发生相关的或导致业务费发生变化,则卖方均有权随时调整业务费以反映该变化,且卖方应当向买方发出三十(30)天的事先书面通知使业务费调整生效. 4.5 如果月租费是按总价收取的,则应当自业务开始之日起计算,且卖方的第一张发票上即应提前向买方收取全部业务费。如果月租费是按使用情况收取的,则卖方应当按期后开票的方式向买方开票。 卖方发票和买 方付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应当与《订单》规定一致。买方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十(30)天内(“到期日”)向卖方全额付讫发票金额。买方必须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包括发票金额以及以其他方式欠付卖方的金额,不 得有任何代扣代缴、抵扣或扣除。 如有任何款项到期未付,则应当以年息10%加收利息,或是按照法律允 许的最高金额收取,以二者间较高的为准,自到期之日起算。如果买方银行和/或位于买方所在国的其他中 间行加收任何银行手续费,则该费用应当由买方承担。如卖方的银行和/或位于买方所在国以外的其他中间 行加收任何银行手续费,则该费用应当由卖方承担。 4.6 如果就卖方发票发生任何善意争议,则买方必须至少在到期之日二十(20)天前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注明: (1) 争议发票; (2) 争议所涉及的业务费金额;和 (3) 发票发生争议的依据以及买方所认定的事实 但无争议部分的费用应在到期日或之前全额支付。双方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调查并解决此问题,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实际提交争议之日起二十(20)天。如果协商失败,则应按照本协议第30条解决争议。如果买方未在卖方开具发票后的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应付发票应视为已被买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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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模式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按照业务模式分为直接融资租赁与售后回租两种形式的融资服务,业务占比以售后回租为主。

  •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 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

  •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 项目基本情况 1.1 采购需求:见征集文件需求 1.2 服务最高限制单价:见征集文件 1.3 适用本次框架协议的采购人范围:宿迁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 1.4 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由采购人指定

  • 立契約人 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 参数性质栏目按招标文件有标注的“★”、“ ▲”号条款进行填写,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 契約件名等 契約締結日 契約締結時の記号番号 契約件名

  • 保密条款 1、 乙方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应负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或对外发表或披露。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保密期限自乙方接收或知悉甲方信息资料之日起至该信息资料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保密义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