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 在业绩补偿期间,如果标的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当期业绩承诺数时,补偿义务人应进行业绩补偿: 补偿义务人当期业绩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义务人所持A 类普通股占Alpha 全部A 类普通股的比例-累积业绩已补偿金额 补偿义务人当期业绩应补偿股份数量=补偿义务人当期业绩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如因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导致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股份数量等应作相应调整。 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且经补偿义务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义务人所持A 类普通股占Alpha 全部A 类普通股的比例>业绩补偿期间补偿义务人累积业绩应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减值补偿: 补偿义务人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义务人所持 A 类普通股占 Alpha 全部 A 类普通股的比例-业绩补偿期间补偿义务人累积业绩应补偿金额。 补偿义务人减值补偿应补偿股份数=补偿义务人减值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