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安置补偿 样本条款

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以每月25元/平方米为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计算以临时安置期为限,即从被征收房屋移交当月起支付至产权调换房通知交付次月止。产权调换房逾期交付使用的(不可抗力除外),从逾期当月起,临时安置补偿增加50%计算支付,即征收实施单位从逾期当月起以每月37.5元/平方米标准继续支付至产权调换房通知交付次月止,该临时安置补偿每半年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偿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 1、 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2、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 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4、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预先一次性支付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之日起至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日期,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 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5、 被征收户系残疾人家庭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 20%。
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确定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有相应资质并经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当前本地区同类产权商铺市场租金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6) 房屋产权调换其他项目补偿的支付方式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搬入产权调换房的搬迁补偿外的全部补偿款。搬入产权调换房的搬迁补偿在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临时安置补偿. 商业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 5‰予以补偿,每户每月不低于 2000 元; 其他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 6‰予以补偿,每户每月不低于 1000 元。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 6 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补偿. 1.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元/㎡*月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2000元)。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过渡的,支付被征收人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在安置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4. 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对自行解决过渡的被征收人,逾期期间按相应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逾期期间按相应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 1. 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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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 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包括 直接和间接)

  •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番 号 令和 年 月 日

  • 包 号 若项目分包时使用)

  • 评审原则 2.1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2 具体评审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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