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变更 样本条款
事项变更. 3.1 如欲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做出任何修改,客户应以书面方式(或银行不时自行规定的其他方式和/或方法)向银行提交一份修改申请。
3.2 银行将对客户的修改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后银行自行认为符合所有相关条件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修改手续。
1 根据人民银行现有规定,对于经设区的城市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造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办理新开立账户账户业务的,银行将加大审核力度。
3.3 银行获悉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任何变更的,通知客户办理变更手续。客户未在本行通知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合理期限(通常为30 天)内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适当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3.4 客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银行可提醒客户及时更新(通常为到期前 5 个工作日)。客户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未在有效期限届满后合理期限(通常为90 天)内更新的,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将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