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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前承诺 样本条款

交割前承诺. 自签署股份买卖协议至交割日期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卖方保证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按照惯常的方式正常稳定运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并维持公司章程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妥善维护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在过渡期内,除了属于目标公司正常日常经营的行为外,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应在符合上市规则或其他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进行下述事项: (1) 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权,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目标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权比例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2) 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激励,授予管理团队成员等人新的可以行使的期权,但已取得买方事先同意的实施董事会既定的激励计划而授予管理团队成员等人新的可以行使的期权除外; (3) 制定与任何职工相关的利润分享计划; (4) 向股东分配红利、或分配利润、或退回或分配股本金、或提取公司任 何资金等任何形式的分配; (5) 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知识产权,但属于正常业务范围的除外; (6) 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但属于正常业务范围的除外; (7) 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8) 超过港币 100 万元(含本数)的项目投资和对外投资,金额超过港币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9) 主动发生或同意承担超过港币 100 万元(含本数)重大金额的资金支出、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有的),在属于正常业务范围的除外; (10) 免除、取消、妥协或转让任何重要的权利或主张; (11) 修改、终止、重新议定已存在的重大合同,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贯做法作出的除外; (12) 为除目标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外的其他任何主体作出任何重大承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3) 在商业活动中,以显着低于合理、公允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14) 修改目标公司和重要子公司的章程或重要规章制度,但为符合上市规则的除外; (15) 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或买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关事项。 在过渡期内,如果卖方未遵守或未完成其应依照股份买卖协议应遵守或满足的约定、条件或协议,或在过渡期内发生上述事件,卖方有义务在知悉该等行为或事件后尽快通知买方,如因此造成目标公司或/和买方损失的,卖方应根据情况向目标公司或/和买方赔偿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本次股份转让交易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交割前承诺. 4.1 在本协议签订后,交割日之前,除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丙方、乙方应确保: 4.1.1 丙方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存和保护丙方的全部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 4.1.2 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人转让或质押其在丙方的股权; 4.1.3 丙方不会宣布、支付任何利润或进行其他分配; 4.1.4 丙方不会增减资,亦不会发行或同意发行任何债券,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4.1.5 除在一般正常经营过程中或为完成本协议前提条件订立的外,丙方订立任何其他协议、合同、安排或交易,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2 甲方保证并承诺: 4.2.1 甲方已经根据法律及自身章程获得了有效的批准或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签字人为其合法授权人,有权代表其签订本协议。其签署本协议及对本协议的履行不会与其已签署的任何协议及应承担的任何义务、责任等相冲突; 4.2.2 在丙方或乙方未违反本协议前提下,甲方不会采取任何妨碍或不当延误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的行动; 4.3 若在交割日之前,丙方或乙方实质性或重大地违反了其在本协议第4.1条之承诺,甲方有权无条件的解除本协议,甲方无须就解除本协议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及丙方应对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4 丙方应当负责办理增资所需的必要政府批准程序,乙方和甲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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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前 3号に掲げる場合のほか、発注者がこの項の規定による催告をしても履行の追完を受ける見込みがないことが明らかであるとき。 (発注者の任意解除権)

  •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 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 条 前 条の契約保証人は,この契約から生ずる一切の債務を保証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権利義務の譲渡等)

  •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人月合計 約62人月(現地49.5人月、国内

  •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付款及验收 合同包1(铁人三项队器材采购) 付款方式 1期: 100%,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验收要求 1期: 按招标要求验收 合同包1(铁人三项队器材采购)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 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