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样本条款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由采购组织机构在规定查询时间内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并归入项目档案。 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现场查询打印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评标记录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留存。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查询。 如投标人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为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以网页截图等方式留存。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由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在开标现场通过4.2.1列明的渠道进行查询并打印截图,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招标文件一并留保存;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将记录、打印各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规定,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在资格性审查中将被资格审查小组视为资格不通过: ①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②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 ③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重大违法记录”的。 19.1.2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文件规定,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技术部分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 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19.2 无效响应及废标条款: 以下为可能导致无效响应或废标的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征集文件各章节,请各供应商认真查看对照。 (1)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条款规定的。 (2)出现“评审方法和标准”无效响应规定的。 (3)出现第三章供应商须知无效响应规定的。 (4)出现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审无效响应规定的。 (5)出现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标示的内容为负偏离的。 (6)出现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无效响应规定的。 (7)明显不符合技术和服务要求的为无效响应。 (8)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为无效响应。 19.3 质疑与投诉 19.3.1 质疑 19.3.1.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3.1.2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9.3.1.3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现场方式; (2)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办公室; (3)接收质疑函的联系电话:0591-83393306、83393307; (4)接收质疑函的通讯地址:福州市古田路 107 号中美大厦 24 层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19.3.2 投诉 19.3.2.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19.4 招标代理服务费 19.4.1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固定金额收取,每家入围供应商需支付 1700 元采购代理服务费。 19.4.2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1)入围供应商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或现金等付款方式。 (2)招标代理服务费缴交银行账号: 开户名: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账号:3500 1610 0070 5253 0977。 19.5 无供应商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 19.6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通过上述查询渠道查询 的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档案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