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及服务范围 样本条款

交易及服务范围. 2.1 集团公司成员与股份公司成员在本协议项下在日常经营中按市场惯例及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a) 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债、债券借贷、结构化产品、互换、期货、远期、期权及其他带有固定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的交易; (b) 固定收益产品相关的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以及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c) 权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包括新三板做市交易等)、基金、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权益类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收益互换、可转化债务)等的交易及/或认购; (d) 资金交易,指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有担保/质押的或者无担保/质押的资金融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回购、同业存款、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法人账户透支、质押贷款、相互持有债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收益凭证、次级债及公司债等;及 (e) 依法合规开展的其他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外汇、大宗商品交易、期权等。 2.2 集团公司成员在本协议项下向股份公司成员提供的证券和金融服务: (a) 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股份公司商业运作中的结余资金存款,包括日常经营及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的资金; (b) 股份公司客户资金存款; (c) 其他存款服务; (b) 代销金融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金融产品和贵金属提供代理销售; (c) 资金存管、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公司非金融机构客户的资金须存放于股份公司在中国有关银行的专门账户,而集团公司成员就此等账户所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集团公司就股份公司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提供的相关资金托管服务; (d) 贷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业务所需资金、营运资金贷款; (e) 其他金融和证券顾问及咨询服务、货币经纪服务、大宗商品服务等; (f) 其他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服务; (g) 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职工保险; (h) 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及保理金融服务;及 (i) 依法合规开展的其他各类证券和金融服务。 2.3 股份公司成员在本协议项下向集团公司成员提供的证券和金融服务: (a) 承销和保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固定收益产品及结构性产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发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服务; (b) 其他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重组及并购等方面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顾问服务,及咨询服务; (c) 经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及相关金融产品服务、国债期货等期货经纪业务; (d) 代销金融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金融产品提供代理销售; (e) 受托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的委托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f) 其他金融和证券顾问及咨询服务、大宗商品服务等; (g)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金融服务; (h) 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及保理金融服务;及 (i) 依法合规开展的其他各类证券和金融服务。 2.4 集团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促使其成员,而股份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促使其成员,在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证券和金融服务时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除非获得香港联交所或其他适用监管机构对相关要求的豁免。
交易及服务范围. 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在日常经营中按市场惯例及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1) 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借贷、结构化产品、互换、期货、远期、期权及其他带有固定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等的交易; (2) 权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包括新三板做市交易等)、基金、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及权益类衍生产品(收益互换、期货、期权等)的交易及/或认购; (3) 监管部门允许交易的其他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外汇、大宗商品交易等。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证券和金融服务: (1) 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重组及并购等方面的财务顾问服务; (2) 其他金融和证券顾问及咨询服务、会员服务、中介服务、业务培训服务、货币经纪服务、大宗商品服务等。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证券和金融服务: (1) 受托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的委托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2) 基金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基金管理服务及有关咨询服务; (3) 其他金融和证券顾问及咨询服务、大宗商品服务等。 甲方应采取措施确保其附属企业及/或其联系人,而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其附属企业在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证券和金融服务时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交易及服务范围. (一)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进行的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借贷、结构化产品、期货、及其他带有固定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利率及信贷风险衍生产品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 2、 权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类产品(包括股票、股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股票及其他有股权类特征的产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及权益类衍生产品(收益互换、期货、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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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温度范围 4℃-40℃,增量:0.1℃

  • 商务文件 投标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基本情况; 业绩清单; 商务条款偏离表; 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 其它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文件;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政府采购政策 17、 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并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7.1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 (1) 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 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 招标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17.2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7.3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安全产品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和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未列入信息安全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信息安全产品范围。 17.4 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

  • 業務報告書 受注者は、野田市公の施設の指定管理者の指定手続等に関する条例(平成2 1年野田市条例第7号)第10条に基づき、本業務に関し、次に掲げる事項を記載した業務報告書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 减少,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