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或首期保险费。 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而未交清的,则本附加保险合同不生效。 如投保人选择按月交纳保险费而未支付首期保险费的,则本附加保险合同不生效。 如投保人选择按月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每期保险费须在保险费到期日(释义 8)或到期日之前支付,自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仍未收到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保险合同自该期保险费到期日后第三十一日起中止效力,对于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 合同效力。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本附加保险合同自收到补缴保费之日起恢复效力。自本附加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仍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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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或首期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或首期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而未交清的,则本附加保险合同不生效如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而未交清的,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如投保人选择按月交纳保险费而未支付首期保险费的,则本附加保险合同不生效如投保人选择按月交纳保险费而未支付首期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如投保人选择按月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每期保险费须在保险费到期日(释义 8)或到期日之前支付,自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仍未收到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保险合同自该期保险费到期日后第三十一日起中止效力,对于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4)或到期日之前支付,自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仍未收到当期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自该期保险费到期日后第三十一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对于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 合同效力。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本附加保险合同自收到补缴保费之日起恢复效力。自本附加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仍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自收到补缴保费之日起恢复效力。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仍未达成协议的,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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