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样本条款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 (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被保险人若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工作单 位、任何第三方、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的,保险人就上述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给付。被保险人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 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一) 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项目,或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投保人所选保障计划的约定计算并在各项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1、 被保险人若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任何第三方、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的,保险人就上述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给付。被保险人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2、 本附加合同中,免赔额为 0。 3、 本附加合同中,赔付比例为 100%。 4、 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 5、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者累计给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2.6.1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 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 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 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6.2 免赔额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为年度免赔额,指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 9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从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您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且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2.6.3 给付比例 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见附表。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身份就诊且结算的,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60%。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1)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 疗保险(见释义,下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见释义,下同)、公费医疗(见释义,下同)、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等) (2) 对于本合同的部分保险责任,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选择对被保险人已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或者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分别约定单独的给付比例或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Related to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 信息公告 1. 长沙银行认为对购买金额及利息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会以长沙银行官网公告的形式通知存款人。 2.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前提下,长沙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长沙银行如决定对产品说明书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或各营业网点公告的形式通知相关存款人。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偿付顺序 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 安全対策 受注者は、業務従事者等の生命・身体等の安全優先を旨として、自らの責任と負担において、必要な安全対策を講じて、業務従事者等の安全確保に努めるものとする。 (業務災害補償等)

  • 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单位联系人: 曹平 地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00号联系方式: 13945314165

  •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 附件四 預收款信託受益權人會議準則

  •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承诺,宜宾纸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暂停转让在宜宾纸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尚未完成,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均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本公司将在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并披露《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行为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宜宾纸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交易对方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将暂停转让在宜宾纸业拥有权益的股份;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印章及签字真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系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若交易对方违反上述任一承诺的内容,交易对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在接到开始工作通 知之日起 10 天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 。

  • 评标方法及标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