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样本条款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二十六)、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被保险人若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工作单 位、任何第三方、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的,保险人就上述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给付。被保险人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 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1)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 疗保险(见释义,下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见释义,下同)、公费医疗(见释义,下同)、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等) (2) 对于本合同的部分保险责任,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选择对被保险人已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或者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分别约定单独的给付比例或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一) 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项目,或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投保人所选保障计划的约定计算并在各项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1、 被保险人若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任何第三方、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的,保险人就上述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给付。被保险人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2、 本附加合同中,免赔额为 0。 3、 本附加合同中,赔付比例为 100%。 4、 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 5、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者累计给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2.6.1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 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 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 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6.2 免赔额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为年度免赔额,指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 9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从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您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且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2.6.3 给付比例 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见附表。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身份就诊且结算的,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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