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在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确认工作;对所有图、档、卡、册等资料应做好管理和建档工作。
2、 在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委派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编制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合同文件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预算,报送甲方审定。
4、 保证从事本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做好从业人员有关政治素养方面的审核。如需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变更在岗人员要求后及时作出调整。
5、 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和场地;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应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不得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6、 对有违反或影响本合同执行,包括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乙方应及时整改。
7、 协助甲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节能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节能管理专业培训,加大节能管理力度,完成甲方下达的物业公共部位年度节能指标。
8、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工作,对从事本物业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要求。根据甲方要求,采取详细的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甲方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9、 按要求组织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向甲方通报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稳步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0、 自费投保物业公众责任险。
11、 乙方应在年底前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年度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新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房屋、物料、设备、工具、档案和图纸资料,并填写移交清单,由双方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物业移交确认书。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2. 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3. 乙方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中载明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甲方理财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乙方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 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将本着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甲方如不接受,可按约定提前赎回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对于无法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甲方同意,由乙方采取合理措施,后续经乙方通知可赎回之日进行赎回。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汉口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汉口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汉口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汉口银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2. 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3. 乙方依照《汉口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汉口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中载明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甲方理财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乙方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 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将本着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给第三方使用。
2. 乙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
3. 乙方应遵守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并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及相应管理方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光纤网络等相关费用;租赁房屋内的保洁、物管卫生清洁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对租赁房屋的安全负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中存放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的物品;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政府机关部门的处罚的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欠付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乙方拖欠租金达到 2 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乙方除支付欠付租金外还需承担相当于当期 3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偿。
6. 乙方负责租赁房屋除房屋结构及交付房屋时一并移交的设施设备故障外的维护及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7. 乙方保证其进行的租赁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相关纠纷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 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乙方追偿。
8. 乙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安全使用,杜绝任何消防安全隐患。在交付该房屋后,乙方应立即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如有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乙方应自行整改、添 加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安全措施,如需向消防部门/及其他部门办理手续的应依 法及时办理。乙方在确保安全及取得合法完备的证照和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方可 投入使用,且在租赁期内随时注意安全经营,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乙方应 按照消防部门的规定设置消防设备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确保承租范围 内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租赁房屋区域的第 一责任人,有责任做好所属区域人员、物资的安全保障工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签 订时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执行。若因乙方违反相关安 全消防的规定造成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丙方学习期间,乙方应配合甲方对丙方进行培养、管理。
2、 乙方有权了解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的情况,丙方应如实向乙方汇报学习期间的情况。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5.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5.3 乙方应根据甲方接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相关存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资料完整、准确和真实。
5.4 乙方对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5 乙方应规范存款账户和资金划拨管理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放和划拨安全合规;提供网上银行办理甲方存款和结算等业务。
5.6 乙方应严格防范信息科技风险,加强网银系统安全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为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金融服务系统。
5.7 乙方应配合甲方检查其在乙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5.8 乙方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其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解决。
5.9 在协议存续期间,乙方如出现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中规定的任一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协助甲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服务经费。
2. 乙方应当具备开展本合同委托内容的下列条件:
(1) 具备一定抽样技术能力,人员配置、作业管理等应满足抽样技术要求,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有效期能覆盖本次任务的完成)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3) 具有必备的仪器设备、人员(须经培训符合要求)和检测能力;
(4) 具有完成委托内容所需的组织管理机制和协调能力;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乙方应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方案及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并报甲方审核备案。方案、细则具体内容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乙方在实施抽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工作规定,不得借抽查之机为本机构拉客户、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直接或间接接受企业接待等违法违规行为。
5. 乙方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抽样、运输、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应当保证所承担的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按时上报结果。对检验过程负责,不得隐瞒、毁损和伪造检验结果。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7.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关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业务,由此给被抽查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9. 乙方应当对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检测结果等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向企业颁发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10.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约定抽检任务。
11. 乙方应当保证本合同约定委托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指派联系人 李志钢 为乙方代表,全面负责合同的实施管理、协调、进度、质量等各项管理工作。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保证发起的扫码支付交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户与甲方确实存在交易关系。
2. 乙方应保证交易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保证能够妥善保留有关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甲方银行卡业务受理培训、指导和监督。乙方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甲方举办的银行卡受理操作培训,并须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因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料和业务培训规范受理银行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2. 乙方不得利用终端进行任何本协议未约定的业务,不得利用终端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因乙方私自开展的违规业务而造成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任何银行卡的合法交易,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得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得将刷卡消费交易服务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4. 乙方确保所有上送交易均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如因乙方的交易背景虚假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乙方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均真实、合法、有效。
6. 当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 关资料。若乙方变更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 乙方需保存所有交易的签购单及其他的交易证明材料,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两年,如因乙方资料保存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 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受理终端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环境下使用受理终端。
9. 乙方不得将空白签购单、银行卡受理标识、受理终端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终端、空白签购单及银行卡受理标识,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调取的签购单及相关交易单据复印件,甲方在确认受理终端无任何损坏、相关单据有效齐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押金退款手续,押金为免息的方式退还至乙方在甲方登记的账户。
10. 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租赁、转让、出售本项目。合作期满,双方未续约,乙方不得继续经营本项目,并应将合作中属于甲方的品牌标识等归还甲方且不得再使用甲方的品牌标识。如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11. 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仅限持卡用户本人进行相关操作,禁止乙方店主或店员以任何形式替用户进行刷卡或代客支付操作。
12. 对于监管机构或甲方监测到的异常交易情况,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取证工作, 由于乙方配合不力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联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以下规定:
(1) 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
(3) 乙方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4.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终端和空白签购单,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不被其它人员进行任何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它设备。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提前或到期终止的,甲方均有权收回所有受理终端。 本协议存续期间或终止时,发现甲方提供的支付受理终端遗失、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或乙方员工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受理终端损坏、丢失时,乙方应按照受理终端设备净值予以赔偿。
15. 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时,至少应对卡片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 出示的卡片贴有“银联”标识;
(2) 卡片上无“样卡”、“测试卡”或“VOID”(无效卡)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3) 照片卡上的照片为持卡人本人;
(4) 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5) 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卡片,乙方应拒绝受理。
16. 乙方完成交易,至少应对交易签购单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 签购单上打印的商户编号、商户名称、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终端编号、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
(2) 签购单打印的卡号应与其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
(3) 持卡人签名应与其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相符;
(4) 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规定的其它须审核内容。
17. 乙方每日营业终了应在受理终端上进行日终结算,对银行卡交易资金应及时核对。对经确认的差错交易、隔日退货交易,应按照甲方规定提出调账申请。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交的所有单据所列事实均属真实交易,且签章齐全、要素无涂改。 乙方调账大于 50 笔/每日,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电子调账处理。
18. 乙方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资料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办理;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资料时,应确保传真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原件妥善保管。如因乙方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导致甲方无法进行交易处理引起的持卡人纠纷或法律诉讼,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9. 乙方应将银行卡交易签购单据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两年。对甲方提出的调单,乙方应在接到调单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签购单据,如因乙方交易签购单据保管不善或延期提供造成的退单损失由乙方承担。
20. 配合甲方及司法机关对异常交易、交易纠纷和银行卡案件或其它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
21.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风险信息。
22. 乙方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将银行卡在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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