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样本条款

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6.2.1 产品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产品,依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向登记交易平台办理本产品的登记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产品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3)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及具体业务需求,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产品募集、认购、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并有权对其做出最终的解释; (4)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产品管理人管理费、认购费(如有)以及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在不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决定或调整本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相关费率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产品托管人,对于产品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本产品或/及其他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 (6)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行使产品资产投资而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召集产品份额持有人 大会; (8) 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9) 有权委托具备运营服务能力的机构为本产品提供中后台的运营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IT 服务、运营管理、估值清算等; (10) 对产品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产品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且产品份额持有人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明 文件、资料; (11) 产品管理人以其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因处理产品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的,有权从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2.2 产品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办理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的销售、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依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向登记交易平台办理本产品的登记手续; (2) 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 (3) 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5) 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产品; (7) 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本产品资产与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资产和产品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9)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账户和资产,不得通过可能有损产品资产或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为产品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产品份额认购的方法符合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产品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 (11) 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认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2) 未经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品 种; (13) 按照本合同接受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托管人的监督; (14)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产品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向监管机构、产品管理人员工进行的披露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的披露除外,但产品管理人应当确保其员工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15)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合同的约定,召集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产品管理人负责本合同履行的有关授权人员、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托管人; (17) 产品管理人在投资所涉交易对手等当事人违反相关合同项下义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资产安全的情形时,为实现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产品资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根据产品投资人要求采取包括行使投资者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内的各种手段收回产品资产本金和收益。因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诉讼、仲裁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产品资产承担,若由管理人垫付的,应在产品资产分配前从产品资产中优先偿付; (18) 产品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禁止行为: a. 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b. 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c. 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产品投资人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本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 d. 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e. 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f. 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 g.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9) 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等反洗钱义务,采取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识别、核实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身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份额持有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妥善保管并更新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并持续关注客户状况;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识别为高风险的客户按客户风险状况采取加强型尽职调查后限制交易、禁止提供服务等风控措施;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 产品份额持有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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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理财产品合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甲方确认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理财产品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客户有权根据其投资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3.2 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3 在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客户有权申请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但是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不允许客户撤销约定购买,银行允许此项申请后,双方解除理财合同。 3.4 客户特别在此声明: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银行有权直接将其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划入理财账户,无须再次征求其同意,客户放弃最后确认的权利。 3.5 银行有权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 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7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理财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和处分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产品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3.8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理财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 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 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投资者类型 经产品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激进型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体以销售机构风险评级结果和销售要求为准。 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 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1】元; 认购起点金额以上按照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详见“

  •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 废标的情形 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参与竞争的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 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 投标函 开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