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服务 样本条款

产品销售服务. 1. 理财产品交易时间、巨额赎回等约定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2. 乙方作为代销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申请及查询,但不保证交易一定成功,甲方可以在理财公司确认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及之后到乙方网点柜台、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理财公司确认或因甲方未及时查询确认结果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4. 私募类理财产品在销售确认后,甲方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甲方如改变投资决定,可以按乙方约定方式解除已经签署的销售文件并退款。 5. 在单笔投资金额较大、产品风险较高或所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发生调整时,乙方作为销售机构无需与甲方再次进行确认。 6. 因甲方原因投资本金不能从其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相关理财产品购买不成功的,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理财产品购买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将划入甲方购买时使用的结算账户。 7. 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在向甲方销售理财产品时将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证据,并且在甲方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8.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甲方的认(申)购、赎回申请。 9. 乙方通过官方网站(www.psbc.com)披露在售及存续的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产品销售服务. 理财产品交易时间、巨额赎回等约定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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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设定不同分类,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的年费率计提。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0 号国 贸大厦 0 座 00 层及 00 层)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一 受注者について破産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破産法(平成16年法律第75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破産管財人 二 受注者について更生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会社更生法(平成14年法律第154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管財人 三 受注者について再生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民事再生法(平成11年法律第225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再生債務者等

  • 产品代码 WFZQ9M001】

  • 安全性 Oracle 应维护商业上合理的管理、物理和技术保护措施,以保护客户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如 xxx.xxxxxxxx.xxx/xxx 上适用的数据安全附录所述。

  • 销售服务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为招商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服务 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 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 基金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