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TA 账户:指产品管理人为您开立的记载您持有产品的产品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销售协议
甲方:投资者(个人客户),以下称“您”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行”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一旦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规则。
您自愿购买我行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一)本协议约定的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本协议中如无特指,则用“产品”统称代指以下全部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
1、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代销公募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2、理财公司发行的代销理财产品(以下简称“代销理财”);
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及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二)您在我行购买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之前应签署本协议,签署本协议表明您已经仔细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各项内容。本协议用于约定您和我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之间关于产品销售服务相关权责关系,您与产品管理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
二、特别提示
(一)您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资金凭证等重要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不
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亦不得私下将上述信息、物品委托我行人员代为保管,我行工作人员无权代您保管。以您资金凭证密码及电子银行认证工具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您亲自办理。
(二)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存款,不保证本金和收益且有损失本金的风险,对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产品的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等产品销售文件为准,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我行工作人员向您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您参考,不构成我行对本金及收益承诺的保证。您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您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您自行承担。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三)我行仅作为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我行受理的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申请,以产品管理人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四)我行特别提示您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协议,签署本协议视为您已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字体部分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充分知晓、理解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您同意将我行作为您购买公募基金、代销理财、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代销机构。
(五)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对应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利益与义务以及产品的全部风险,具体对应为:
1、公募基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如有),及所购买产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发售公告》、
《风险揭示书》(如有)等产品销售文件;
2、代销理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理财产品快速赎回服务协议》(如有),及所购买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公告》(如有)等产品销售文件;
3、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
《公告》(如有)等产品销售文件。
(六)对于支持数字人民币场景的代销理财产品购买服务,您还需要同时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服务协议》协议,在相关页面,通过在我行开立的数字人民币个人钱包进行相关交易,并遵守相关数字人民币要求。
(七)本协议若您通过互联网签约,形成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互联网签约、履行合同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材料等同于线下形成的书面材料原件。
三、业务定义
(一)投资交易账户:指我行为您开立的记载您通过我行买卖产品的份额及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二)TA 账户:指产品管理人为您开立的记载您持有产品的产品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三)交易日:是指您所购买的产品所属证券类型、币种等能正常交易的日子,要求在每个市场中均能交易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易。
(四)产品认购和申购:认购是指产品募集发售期内,您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申购是指产品合同生效后,您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五)赎回:是指产品合同生效之后的您持有产品时,您卖出产品份额的行为。
(六)公募基金转托管:是指您持有的公募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的投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投资交易账户的行为。
(七)公募基金转换: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募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的我行代销的其他公募基金份额。
四、投资交易账户开立
(一)您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业务须先开立投资交易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您保证认真阅读并遵守销售文件的约定,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投资资金系您合法拥有,不存在使用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产品的情形,完全有权投资本产品,且投资本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规定)。您保证将积极配合我行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保证填写的资料及提供的诚信记录等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您承诺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我行应对您相关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您资料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损失,将由您承担相关责任。
(二)对于签署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您只能在我行主动申请开立一个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交易账户。同时,个人养老金等业务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及提升客户体验等目的,系统将根据您购买的产品情况为您再次开立一个或多个投资交易账户,无需您额外进行申请及操作。如开户时您存在证件号码错误、与他人重复、使用产品管理人不接受的证件类型、其他法律法规限制开户等情况,开户申请将被拒绝。开立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账户的当日,即可申请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申购或定投交易。
(三)您在开立代销类资产管理投资交易账户时,应指定本人名下任意一个可正常使用的一类账户或二类账户作为默认资金账户。默认资金账户在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保持卡状态正常。
(四)注销投资交易账户时,该账户必须无份额余额、无未达权益、状态未被冻结,并与 TA 账户无关联关系。注销投资交易账户前,请勿注销所关联的默认资金账户,否则由此引发的风险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五)您在每次办理产品认购和申购业务,或签署产品定投业务协议时,如您在该产品已有持仓或与该产品相关的交易协议,需选择对应持仓的资金账户或交易协议指定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其余情况您可选择名下任意一个一类账户或二类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在每次办理产品赎回业务,或签署产品定赎协议时,仅能选择该产品购买时的资金账户作为入账账户。
(六)针对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您若在其他销售机构已开立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投资交易账户并登记了某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 TA 账户,需提供开立该 TA 账户时本人的有效证件,在我行办理 TA 账户的登记业务。
五、产品销售服务
(一)交易规则
1、产品的认购、申购、定投、赎回、修改分红方式交易需在我行交易时间内办理。
2、非交易时间如产品开通了挂单交易则可受理挂单交易申请,挂单交易将在下一交易日执行该交易。
3、产品认购、申购(不含定期定额申购)与赎回交易在当日交易截止时间前可办理撤单,上述撤单均为全额撤单。
4、您有权依照销售文件约定获得收益,除另有约定外,产品成立前后投资本金均不另计存款利息。
5、针对首次在我行购买公募基金、代销理财和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产
品的客户,需要在购买前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风险测评问卷》,如您拒绝填写,我行将无法为您销售相应产品。个人客户风险测评结果有效期为 1 年,超过 1 年未进行风险测评或在有效期内影响您的风险测评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您需要主动在我行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因您未及时进行测评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承担。1 年期满后,您再次发起相关交易申请时,需再次进行风险测评方可购买相关产品。
根据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我行产品分为 R1
(低风险产品)、R2(中低风险产品)、R3(中风险产品)、R4(中高风险产品)、 R5(高风险产品)等五个风险等级。您在我行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分为谨慎型(C1)、稳健型(C2)、平衡型(C3)、进取型(C4)、激进型(C5)五个等级。
我行提醒您注意: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测评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
配的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但当您为 C2 及以上的普通投
资者并购买公募基金产品,您可主动向我行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公募基金,并同时声明,我行相关人员没有主动推介该产品。我行将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核。此外,我行将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您进行特别警示,告知该产品风险等级高于您当前的风险承受能力;您需要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公募基金产品风险高于您的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后,方可在我行购买相关产品。
(二)巨额赎回限制
赎回产品时可能面临巨额赎回限额,需您选择是否顺延赎回。如选择顺延,当日赎回不能全额成交的部分,延迟至下一交易日执行;如选择非顺延,则当日赎回不能全额成交的部分,下一交易日不再继续赎回。具体以产品销售文件相关条款为准。
(三)产品分红
您认购、申购产品时,该产品的分红方式以产品管理人默认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您所购买的产品支持分红方式的修改,具体修改规则及方式将以销售文件及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针对公募基金和代销理财的定期定额交易
定期定额业务包括产品的定期定额申购和定期定额赎回,以下简称定投和定赎。定投和定赎业务支持申请、修改、取消、暂停和开通。具体规则如下:
1、定投业务
您办理产品定投业务,应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具体金额限制约定请详细查阅相关产品的销售文件。定投不允许将申请当日设置为扣款日。
扣款日您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按扣款交易失败处理。若在扣款日因您选择 了多只产品扣款,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会按照我行系统发起交易的时间先后 顺序扣款,无法全额扣款的按交易失败处理。若因产品风险等级或您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导致扣款日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将按交易失败处理。若当期扣款失败,当期定投申请取消,下期的定投申请将继 续执行。连续三次扣款交易失败,则该产品的定投申请自动取消。
具体定投修改及扣款情况请以我行系统确认为准。
2、定赎业务
您办理产品定赎业务,应自行约定每期赎回日期和赎回份额。每期约定赎回日若您投资交易账户中产品份额不足,则该产品的定赎申请将判定失败。定赎申请不允许将申请当日设置为赎回日,也不允许对赎回日为当日的申请进行修改或取消。
(五)代销理财余额自动申购、自动赎回交易
代销理财产品支持开通、终止余额自动申购自动赎回交易功能。上述功能仅支持在我行手机银行渠道办理。按照约定自动触发申购、赎回等交易的功能,均遵从客户首次签约该功能时勾选的相关选项、快速赎回服务协议及相关文件。
具体规则如下: 1、余额自动申购
(1)您在办理余额自动申购时只能选择一款代销理财产品。
(2)您办理代销理财产品余额自动申购业务,应自行约定资金账户内最小留存金额,超出最小留存金额的资金在每个交易日自动申购您选定的代销理财产品。
(3)余额自动申购业务开通后,即授权我行每个交易日从您约定的资金账户内扣取一定金额用于申购约定的代销理财产品。每日扣款金额 = 账户余额–最小留存金额。具体扣款时间以系统实际发生时间为准。
(4)余额自动申购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以代销理财产品管理人确认为准。 2、代销理财产品自动赎回
(1)代销理财产品自动赎回,所签约产品需已开通快速赎回功能。
(2)签约代销理财产品自动赎回功能后,当您签约的资金账户发生出账交易且卡内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我行将自动触发快速赎回服务,快速赎回您签约账户购买的代销理财产品,并使用赎回款用于前述出账交易的业务。根据监管要求,单支产品单个投资者单自然日的快速赎回额度上限为 1 万元,后续如监管有调整要求,则以监管调整后的要求为准。
(3)可触发自动赎回的出账交易包括:POS 消费,ATM 取现和转账,柜台取现、转账和小额结售汇,微信、支付宝等线上快捷支付,手机银行转账、支付,
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关联信用卡自动还款,贷款自动还款等。可触发自动赎回出闸出账交易的场景,具体以我行通知为准。
(七)公募基金转托管
办理公募基金转托管业务,您应提供转入(出)对方销售机构名称、网点号、原交易流水号及注册登记机构 TA 账号等详细资料。从我行转托管转出时,您还需要携带与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时相同的证件和资料办理转托管业务。向我行转托管转入时,您应首先在转入方(我行)开立投资交易账户并完成公募基金 TA账号的注册登记或确认。
六、销售提示
(一)因产品发行规模限制、巨额赎回等原因可能导致产品管理人停止产品交易的情况,请密切关注产品信息披露情况,由此导致的交易委托和其他手续不能执行,将由您承担相关责任。关于产品日常运作表现、风险变动和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将由产品管理人向您披露,并对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我行会协助传递相关信息供您参考。
(二)我行作为代销机构接受您的委托,代理您向产品管理人发起交易申请,不能确保交易一定确认成功,最终以产品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您应在 T+2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最近交易日)及之后到我行网点柜台、电子渠道或与我行约定的其他方式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产品管理人的确认及因您未及时查询确认结果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承担相关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我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您应缴纳的税款。
(四)我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不负责办理产品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扣划业务,上述业务请按照有关产品销售文件办理。
(五)针对运作方式为封闭式、定期开放式、最短持有期、滚动持有等类别的产品,在产品持有期或封闭期内无法办理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请您密切关注相关产品交易规则,具体以销售文件及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
(六)您承诺如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发生变化时,主动向我行申请重新评估,如因您未尽告知义务或未向我行申请重新评估,导致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将由您承担相关责任。
(七)如我行代销的产品因市场波动、产品转型或投资策略变化、产品管理人产品风险等级调整等因素导致我行对产品风险评级进行调整的,我行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以公告、短信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向您告知,请您及时关注,以免因未及时获知信息导致相关损失,因您在我行留存的手机号码不准确、运营商通讯原因导致您未收到告知的,将由您承担相关责任。您收到我行告知后,请自行做出交易决策,因交易决策引发的损失及其他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八)您承诺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我行应对您相关资料保密,但法律 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您承诺自主做出认购、申购和赎回等决定,独立对销售文件进行签字确认,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您资料 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 成的损失,将由您承担相关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我行需联系您时,将按照协议 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您。如因您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交易必须信息的,我行将无法继续为您提供销售服务。
(九)如因您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约定资金账户及时足额划转的,将由
您承担相关责任。
(十)我行按照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将本金及收益划入约定资金账户后,即视为已向您完成支付义务。因约定资金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您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本金与收益无法入账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您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我行可根据约定向您收取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产品销售文件中载明。我行将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
(或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我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您明示。具体情况以我行公告为准。
(十二)根据监管要求,如您在我行购买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我行可能会不定期对涉及您的交易开展售后抽样回访。
七、声明与保证
您承诺配合向我行提供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我行完成投资者适当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反恐 怖融资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声明和保证如下: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资资金来源于合法收入且为自有资金,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如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外籍人士的,购买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资质及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已如实向我行披露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及相关信息,并已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风险测评问卷》,确认向我行提供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准确。
八、个人信息授权
(一)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我行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会尽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行致力于维护您对我行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必要性原则、确保安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同时,我行承诺依法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我行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我行保证个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如您拒绝我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有权通过在我行营业网点提交申请的方式取消已签署的协议,取消已签署的协议之前需要客户无持仓及在途交易,取消已签署的协议不影响此前基于您的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但后续如不重新签署协议,将无法叙做本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业务。
在您解除本协议后,我行将在公募基金、代销理财、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中停止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我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政策来合法使用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我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获知您身份信息;在我行为您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收集、存储您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可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监管报送、资金扣划、产品赎回兑付、交易信息记录、处理本业务项下等的纠纷,上述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您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
对于您同意我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我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约定开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接收个人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我行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用您个人信息,我行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您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二)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在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为履行法定义务、本协议及业务办理所必需,在业务办理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删除等方式处理您主动提供或因使用产品及相关服务而产生与处理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您姓名、性别、生日、国籍、年龄、民族、职业及职务、个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联系地址
(常住地地址、工作单位地址);
2、个人身份信息:包括您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发证机关、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照片或影印件、证件地址、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如您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籍人士的,则还包括签证、入境信息、非居民涉税信息;
3、金融账户信息(银行卡号、交易账号、您在我行的客户号、您在我行的产品资金账号、开立时间、开户机构、资产信息);
4、个人交易信息(产品交易订单、产品交易金额、产品交易状态、产品历史交易记录、客户风险测评相关信息)。
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可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基于您身份验证、风险测评、产品交易、产品资金账号变更及产品业务查询相关的目的;
2、基于业务统计、异议处理、业务咨询、优化服务的目的;
3、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信息的目的。
如果您不予授权同意提供上述个人信息,我行将无法为您提供本产品或服务。
(三)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我行深知敏感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会尽力维护您的敏感个人信息安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开展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依法公开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相关约定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在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业务时,为履行法定义务、本协议及业务办理所必需,在业务办理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删除等方式处理您主动提供或因使用产品及相关服务而产生与处理的如下必要敏感个人信息,包括:
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您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发证机关、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照片或影印件、证件地址、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如您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籍人士的,则还包括签证、入境信息、非居民涉税信息;
2、金融账户信息(银行卡号、交易账号、您在我行的客户号、您在我行的产品资金账号、开立时间、开户机构、资产信息);
3、个人交易信息(产品交易订单、产品交易金额、产品交易状态、产品历史交易记录、客户风险测评相关信息)。
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可将上述敏感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基于您身份验证、风险测评、产品交易、产品资金账号变更及产品业务查询相关的目的;
2、基于业务统计、异议处理、业务咨询、优化服务的目的;
3、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信息的目的。
对于您同意我行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我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 您的约定开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您的敏感个人信息。
您知悉,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上述敏感个人信息属于我行提供本产品及相关服务所必需,主要用于身份核验、产品相关业务、监管报送等事项,如您拒绝提供上述敏感个人信息,我行将无法为您提供本产品及相关服务。
(四)您同意并授权,在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我行基于履行本产品协议所必需:
出于产品运营维护、按监管要求报送信息、客户售后服务等的目的,将必要个人信息通过加密技术传输或者加密移动介质方式传输给产品管理人(详见对应产品销售文件)处理,包括您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职业、国籍、非居民涉税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您在我行的客户号及风险测评结果、您在我行的产品资金账号、您在我行的产品签约、持仓信息及交易记录。
产品管理人具备数据安全能力,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我行承诺与产品管理人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使用您相关个人信息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和个人信息保密责任义务,以及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有效措施,并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或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如产品管理人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我行将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取得您的同意。
产品管理人会将您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产品管理人将为处理本业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业务办理需要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我行承诺将向产品管理人明确其保护您的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产品管理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可通过我行官网、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5566)及您所购买产品对应的销售文件查询。
如您拒绝同意我行将您的个人信息对外提供至产品管理人,您将无法使用本项产品服务。
(五)除下述情形外,我行不得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第三方机构,在提供时应向有关第三方机构明确其保护您相关个人信息的职责并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要求有关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1、经您另行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我行因税务、审计、诉讼、仲裁、调解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上述条款涉及向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机构据此知悉您相关个人信息,并依法为您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您的行为。
(七)您可以依法向我行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不准确、不 完整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我行及时采取更正、补充等必要措施。您发现我行 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我行及 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您有权要求我行对其个人信息 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您可至我行营业网点依法撤回有关本人的个人信息授权,但因履行本合同所必需或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除外,在撤回授权后,我行将停止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并删除或匿名化相关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存储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您撤回授权的决定,不影响撤 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八)我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对于您同意我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我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约定开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我行一旦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将再次征求您的授权同意。
(十)我行将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存您个人信息。超出保存期限后,我行将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履行合规义务而需要保留您的个人信息的除外。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我行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
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我行将适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防止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九、反洗钱与合规要求
(一)您承诺配合我行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您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协议涉及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资金不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
(二)如发生以下情形,我行有权采取拒绝交易、中止或终止为您提供金融服务、限制您使用产品服务的规模、频率、范围、渠道、方式等管控措施,由此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支出、损失、费用、处罚将由您来承担:
1、您拒绝配合我行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
2、我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3、您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
4、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
5、其他涉嫌违反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您确认,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您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或消极非金融机构(控制人为中国税收居民)。您保证上述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我行。如您向我行另行提交其他资料进行非居民身份证明的,以您提供的资料为准。
十、其他情况
因以下情形或其他非因我行原因导致您受到损失或本协议终止的,将由您承担相关责任,但我行将尽可能采取必要合理措施补救,尽力保护您的利益,减少您的损失: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流行病、台风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网络或系统故障;
(二)因电信部门的通讯故障、技术缺陷、网络攻击或病毒破坏导致造成的系统故障;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或我行因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四)因您使用设备或通讯故障导致我行未能及时接受到相关操作指令;
(五)因您疏忽或故意而导致的交易密码泄露或相关设备介质遗失;
(六)因您未按照相关产品销售文件和交易规则(含大额赎回、比例配售等)、交易时间要求导致的交易申请拒绝、失效或部分失败;
(七)因您资金账户状态、余额不足或支付扣款错误等导致的交易申请失败或无效;
(八)因您客户证件有效期过期或相关证件未能及时更新导致的客户交易限制;
(九)因客户联系方式有误或拒接等失联情况造成交易回访确认失败而导致的交易失败;
(十)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协议生效
1、您通过网点柜台渠道办理,本协议经您签署业务单据且收到我行业务回单后即时生效。
2、您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能柜台等电子渠道办理,您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3、本协议签署生效后,您在我行购买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均适用本协议,本协议的签署不作为您认购、申购或持有产品的凭证,您后续在购买每一款具体我行代销的资产管理产品时还应签署对应产品适用的相关销售文件。
(二)协议变更
如本协议与您购买对应的代销资产管理类产品适用的产品销售文件中其他协议(销售文件范围见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款约定)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对应产品适用的其他协议的最新版本约定为准,本协议其他条款内容继续有效。
我行可能基于监管要求、系统升级或根据业务发展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更新,并将通过网站公告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向您告知,请您留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如您在本协议变更生效后,继续持有产品、维持现有签约或提交认购、申购申请 等使用我行产品相关服务,则视为您完全认可新协议内容并同意接受协议约束。如您不认可修改部分,则应不再提交认购、申购申请及新的签约等服务。除双方 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修订后的条款对修改生效前已经成交的产品交易不发生效力。
(三)协议终止
1、协议有效期间任何一方有违反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行为时,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我行可能基于监管要求对本协议进行终止,相关情况发生时,我行将提前在官方网站、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具体以我行公告为准。
3、若您主动至我行网点柜台办理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解约,双方解约后该协议终止。
4、按照法律规定或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导致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二、争议处理
本协议及销售文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或直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依法向您开立投资交易账户的我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仍须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除法院判决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