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式为 样本条款

付款方式为. 采用挂账付款结算方式,付款账期为三个月,付款方式为六个月期限银行承兑汇票。
付款方式为. 竞得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签订转让协议之前付清转让款。
付款方式为. 半年期商业汇票 。
付款方式为. 第一次:安置房基础工程全部完成后 15 日内,甲方 向乙方预付总价款的 20%;
付款方式为. 合同签订后先预付总货款的30%,在合同签订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提货时付100吨的67%货款发货,依次类推,在提最后一批货物时货款付至总货款的97%,所有货物均需在乙方厂内验收合格无争议后准予发货,剩余货款于货物到达工地之日起一周内付清。 双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必须严把质量关,杜绝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因乙方所加工的产品质量问题(如尺寸误差)而造成现场安装困难,乙方必须在2天内进行整改或协调解决,如属于乙方责任未整改到位或因检测不合格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属于乙方责任的部分);逾期交付定做产品,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每天10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工期将予以顺延,甲方逾期提货,每逾期一天按每天10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乙方已生产产品的全部损失。 2020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964166.7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出具《南乐县湘大生物饲料项目》主厂房进度安排清单一份,显示原、被告之间约定于2020年7月6日对“该项目所有钢构件”发货完毕。 后原、被告于2020年6月26日签订关于增加生产主厂房的楼层板17.55吨及挡板2.13吨、2.88吨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1日签订关于增加制作原合同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项目主厂房所有屋面檩条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11日签订关于增加生产用于主厂房及其他单体上的墙面檩条35吨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19日签订增加生产除主厂房外,其他单体的屋面檩条8.02吨的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进行财产保全,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进行财产保全,除自行承担财产保全费外,还应按超额冻结资金的双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所冻资金额的2%每月承担利息损失”;2020年8月22日,原告就原合同涉及南乐湘大饲料厂项目增加分项天沟及挡板的工程量。 2020年10月30日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宏康钢结构发货单一份,显示至2020年11月2日被告最后一批货物装车并发货完毕,由原告方收货人收货确认。 2020年11月13日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账结算单显示工程结算额为3415522.4元。 根据《钢结构加工合同》显示,涉案工程项目需要被告生产钢构件用于主厂房、卸料棚、原料仓库、成品库、锅炉房的建造,楼层板、屋面檩条、天沟、挡板的工程量为后期追加。 就后期补充协议增加的工程量双方未明确约定因此而顺延主厂房钢构件的工期或延期交货,被告辩称2020年9月4日原被告之间有一份增加关于天沟的工程量的补充协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另查明,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出保全费139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钢结构加工合同》、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账结算单、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宏康钢结构发货单、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发货进度安排清单、补充协议7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关于违约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情形包括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2020年12月4日原告申请对涉案钢结构钢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存在质量问题之处进行维修整改所需费用进行评估,但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诉权自愿撤回鉴定申请及诉讼请求第二项关于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损失56835元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工期违约,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于2020年7月6日发货完毕,被告辩称原告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涉案工程因增加工程量和存在因环评、安检年检等原因导致被告无法按时生产发货。因环保原因停工系被告自身原因违反环保相应行政法规不符合环保政策导致,不属于不可抗力,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纳。根据已有证据显示,双方均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之处,原被告之间最晚的补充协议签订于8月22日,在原告陆续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被告因此延期交货,称主厂房原合同内容于2020年8月27日发货完毕合情合理,故被告逾期交货时间应从2020年8月28日开始计算。 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交付定做产品,每逾期一天,被告按每天1000 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合法存续的商事主体,对违约金的约定应是建立在合理预判预期收益及违约后果的基础之上,在无特别法定事由情形下,不应进行调整。被告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逾期时间为66天,根据约定,违约金共计66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交纳了保全费1394元,此为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有逾期付款行为和辩称原告违背补充协议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造成被告损失应承担双倍违约责任,因被告未进行反诉,且财产保全权是法定的程序权利,合同双方主体不能对该法定权利进行处分,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付款方式为. 乙方提供发票给甲方,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
付款方式为. 90%即期信用证,10%T/T后付,10%尾款需凭最终用户签字、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支付。 中标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时签署廉洁承诺书,廉洁承诺书见第八章。
付款方式为. □ 银行转账 □ 支票 □ 其他 。
付款方式为. 一月挂账,银行承兑汇票 。
付款方式为. 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如支付现汇,需扣除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