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Clause in Contracts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安排,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比 例为不超过 1:1。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 现金分红率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基于结 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不 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止损操作或受托人 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执行止损操作但止损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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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安排,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比 例为不超过 1:1。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 现金分红率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基于结 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不 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止损操作或受托人 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执行止损操作但止损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 风险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安排,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比例为不超过 0.7: 1。 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现金分红率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基于结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不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止损操作或受托人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执行止损操作但止损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 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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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安排,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比 例为不超过 1:1。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 现金分红率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基于结 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不 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止损操作或受托人 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执行止损操作但止损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 风险现金分红率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基于结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不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止损操作或受托人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执行止损操作但止损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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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安排,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比 例为不超过 1:1。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 现金分红率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基于结 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不 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止损操作或受托人 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执行止损操作但止损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 风险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安排,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比例为不超过 1:1。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基于结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不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追加风控补仓资金或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平仓操作或受托人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执行平仓操作但平仓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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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