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合同号:2123032--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及收益。信托计划利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管理能力和委托人代表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xx书、《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陕
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xx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xx书中的相关词语与《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类资产,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十五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此向您提示及xx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信托收益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三、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以及委托人代表,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托计划任何信息,均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xx、承诺或保证。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一的法律文件。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应以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五、委托人应当是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
导意见》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风控补仓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劣后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同意指定劣后委托人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参考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风险和损失。如投资建议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按投资建议执行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由委托人代表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受托人作为参照做出决策,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
七、本信托计划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有限,优先及劣后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如某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或平仓线】,且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追加风控补仓资金的,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证券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部分或所有非现金资产(如因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此外,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信托单位净值有可能小于平仓线。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八、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或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请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终止风险及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
九、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若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十、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一、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十二、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劣后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劣后受益人可能损失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劣后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劣后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三、在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xx书、信托合同及
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四、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一)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二)证券经纪商 PB 系统交易服务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三)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四)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十五、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xx人即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xx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且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参与本信托计划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五、本人/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同时,受托人有权行使信托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六、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七、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八、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合同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人/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九、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认购风险xx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如本人/本机构为劣后委托人,则本人/本机构知悉,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优先信托利益分配后,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
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 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
优先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认购风险xx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等风险,并
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
。劣后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认购风险xx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等风险,并
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如本人/本机构为劣后委托人,则本人/本机构知悉,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优先信托利益分配后,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条释义
(一)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关于信托计划及业务相关文本
(1)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4)认购风险xx书:指《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及对该xx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信托计划文件或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6)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0000-00-000】的《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上述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操作协议》: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0000-00-000】的《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之操作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8)交易文件:指《保管协议》、《操作协议》的统称。 2.信托计划相关主体
(1)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2)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中的优先委托人指“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理财产品)”。
(3)劣后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中的劣后委托人指“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4)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
(6)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7)劣后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劣后受益权的受益人。
(8)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本信托计划的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身份证号:【342622197505086472】)和本信托计划劣后委托人。
(9)保管银行/保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证券经纪商:指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1)委托人代表:受全体委托人指定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3.信托计划运作相关
(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根据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以及信托利益计算方法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
(2)优先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于劣后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
(3)劣后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劣后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
(4)投资建议书: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书日期、投资建议书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5)认购: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缴付资金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6)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7)首次认购:指各委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及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8)赎回: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赎回。
(9)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0)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11)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
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优先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3)劣后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4)风控补仓资金:指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的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应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但不改变信托单位份额。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追加风控补仓资金的,不视为劣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也不改变优先信托单位份额和劣后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15)标的股票:指我国 A 股上市公司【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简称:【创世纪】,股票代码:【000000.XX】)。
(16)标的上市公司:指我国 A 股上市公司【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18)信托计划资产或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股票、证券买卖差额收益、红利、股息、银行存款利益等,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财产总和。
(19)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合同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总价值。
(20)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如有)后的余额。
(21)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受益权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根据委托人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将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劣后信托单位两个类别,每一信托单位面值 1 元,认购价格 1 元,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2)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即精确到 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23)优先信托单位:指委托人于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单位。
(24)劣后信托单位:指委托人于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单位。在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信托单位后于优先信托单位进行分配。
(25)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及负债后的余额。
(26)优先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优先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27)劣后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劣后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28)优先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包含初始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和跳升后的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其中:本信托计划初始优先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19】%/年。跳升后的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为发生本信托合同约定情形下,导致初始业绩比较基准跳升之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为受托人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的税费水平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业绩比较基准。受托人根据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逐日计提的收益作为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参考收益。
(29)信托份额确认书:指受托人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信托份额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30)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账户,即信托计划保管账户。
(31)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32)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筹集和管理的基金。
(33)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的专用账户。
(34)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4.信托计划相关期限
(1)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
(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2)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介期。
(3)开放期:本信托计划无开放期。
(5)估值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估值结果的非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T+1 日对 T 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其中周一对周五、周六、周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及节假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的工作日。
(8)交易日:指本信托的投资标的进行交易的全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日。
(9)信托计划成立日/生效日:指在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全体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生效日。
(10)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指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预
设存续期限。
(11)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依据本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包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之日、信托计划延期终止之日。
(12)信托单位终止日:信托单位终止的日期,分为优先信托单位终止日和劣后信托单位终止日。
(13)信托利益分配日:指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2个工作日内。
(14)开放日:本信托计划不设开放日。
(15)锁定期:指(1)自本信托计划所投资标的股票之日(以本信托计划买入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准)并由标的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满 12 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代表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操作的投资建议,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2)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劣后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信托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若锁定期相关定义与标的股票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公告不符之处,以公告为准。
(16)建仓期: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买入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止,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超过“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获标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6个月。
(17)信托利益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应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日期。就信托单位而言,核算截至该日受益人可获得信托利益数额之日,即指:(1)信托计划终止日;(2)优先信托单位提前部分或全部终止之日。特别说明:发生优先信托单位提前终止的信托利益核算仅针对终止的信托份额部分,未终止的信托份额在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不进行核算。
(18)年天数:本合同项下年天数按■360/□365 天计算。
(19)信托月/季/半年/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6 个/12 个月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6 个/12 个月的 T 日为一个信托月/季
/半年/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 T 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半年/年度届满之日。
(20)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4.其他
(1)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2)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3)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优先委托人
名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理财产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代理人):xxx(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住所:
联系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0 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3192
劣后委托人(同时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
名称: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智能制造产业园行政办公楼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二)受托人
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00 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0000 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三)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
(四)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
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在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跌破预警线或平仓线时,应对本信托计划追加风控补仓资金以使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本信托计划的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身份
证号:【342622197505086472】)和本信托计划劣后委托人。
第三条信托计划的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全体委托人指定劣后委托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同时,受托人参照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
第四条信托计划的类型
(一)运作方式上,本信托计划为【封闭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封闭运作,不得申购
/赎回。
(二)投资性质上,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及信托单位的期限
(一)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4】个月的对应日止,如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4】个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如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核算周期■不调整/□随之调整。
发生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情形,则信托计划相应提前终止或延期。
(二)信托单位期限 1.优先信托单位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单位期限自优先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优先信托单位终止日止。
优先信托受益人有权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前部分或全部终止信托单位,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为优先信托单位提前终止日。
优先信托单位终止日包括:优先信托单位提前终止日、信托计划终止日。 2.劣后信托单位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项下劣后信托单位的期限自劣后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计算,至劣后级信托单位终止日。
劣后信托单位终止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日。
第六条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资
金预计为人民币不超过【20,000.00】万元;劣后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受托人可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实际成立规模,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优先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与劣后委托人的认购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1.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无】 2.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22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缩短或延长推介期。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1.信托计划成立/生效的条件
信托计划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成立并生效:
(1)推介期内,如果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 】元整),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劣后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
(2)信托计划文件及相关交易文件已由受托人与相关方签署并生效,并已达到相关交易文件约定的信托资金运用条件(信托成立作为资金运用条件的除外)。
(3)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
2.信托计划不成立
信托计划不成立时,发生费用按本信托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 11 项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优先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劣后受益权是指劣后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劣后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第九条信托单位认购和赎回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1.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 2 年以上
投资经历,在其认购时,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3)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如果委托人资金来源于理财资金,应保证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投资者的要求。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且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劣后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的信托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3)作为受益人的委托人的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认购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应以【10】万元整数倍增加。
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的要求,交付认购资金高于 100 万低于 300 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的数
量不得超过 50 人。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的委托人人数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上限。
2.认购资金的交付
(1)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受托人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认购账户,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 号:【33701010 0102 7065 51】
大额支付行号:【3095 8400 5014】
(2)优先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流程如下:
如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后,优先委托人在信托计划募集期届满前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账户,其中认购信托单位的规模应符合信托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比例并与实际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一致:
A. 劣后委托人已缴纳认购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
B. 劣后委托人认购资金来源于标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等。
C. 标的上市公司已经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公告。
D.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收付款账户已开立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劣后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流程如下:
劣后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募集期开始后,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并确认其认购劣后信托单位的规模,劣后委托人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受托人。
如劣后委托人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的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账户,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3.认购文件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叁份;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
委托人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信托利益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受托人同意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如果受益人未在受托人处成功办理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受托人不对向受益人预留的原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进行分配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必备证件
1)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
①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本人签名的本人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若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②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主体资格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授权委托书;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应持以下必备证件:
①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名的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一式两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但未经受托人许可,受益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②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
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式两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③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④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6.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7.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资金÷1.0000 元/份。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8.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确认书。
(2)信托份额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信托份额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9.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上限,且信托计划成立时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之比不超过【1:1】。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参与认购的委托人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10.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认购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1.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募集期届满后的两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二)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不可赎回信托单位。
第十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四)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十一条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管理、运用和变现
(一)信托财产的保管 1.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委托人选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并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
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2.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
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 号:【3370 1010 0102 7065 51】
大额支付行号:【3095 8400 5014】
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操作协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3.证券经纪商
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上海、深圳股东账户,选任【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指定的证券经纪商, 签订《操作协议》并在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 1.管理运用方式
(1)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相区别。
(3)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本信托计划指派的信托经理为【史涛】。
(4)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独立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5)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6)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信托财产的运用 1.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仅限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投资标的股票以实施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投资信托业保障基金。
符合投资范围的前提下,如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本信托计划才能投资该产品。
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且受托人、保管人同意后,本信托计划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即: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99%,信托资金金额的 1%用于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
3.投资限制
(1) 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标的股票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且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股的 5%。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标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信托计划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标的股票时,买入的大宗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3)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非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
(4)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股指期货投资、融资融券交易、新债认购、新基金认购、超过 7 天(不含)的国债逆回购和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5)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若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风控补仓资金,受托人处置标的股票不受以下规定限制):
A.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是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如某一投资建议将使受托人发行的全部信托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受托人有权拒绝该投资建议,并有权对此进行直接修正。
(7)信托计划对于标的股票买入交易仅限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且不得超过“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获标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6 个月。
(8)相关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9)受托人卖出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后所得资金不得再次买入标的股票。
(10)信托计划买入标的股票后,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将标的股票质押。 4.投资禁止
(1)不得承销证券。
(2)不得主动投资被列为ST类股票或退市整理的股票(指“*”、“S”、“ST”、“*ST”、 “S*ST”及“SST”类股票)。
(3)不得投资期权、权证等高风险产品。
(4)本产品不得投向融资类非标资产及债券(交易所场内逆回购除外)。
(5)本产品不得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6)本产品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本产品禁止投资或持有正回购,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8)禁止将本产品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融资。
(9)本产品不得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期货投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投资于定向增发等流通受限的股票;不得投资期权与权证;不得通过任何回购行为放大产品总资产。
(10)不得投资于任何基金的次级或夹层份额。
(11)不得投资于分级基金。
(12)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法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产品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投资策略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为:【坚持价值与成长投资策略、以价值为标准的投资理念】。
6.建仓期
本信托计划建仓期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成限售期起算日止(如上市公司公告调整该期限,则本计划建仓期相应调整)不得超过6个月,且建仓期最长不超过自标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6个月,建仓期内仅可买入标的股票,不得卖出标的股票。建仓期满后产品投资比例需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要求。
7.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不符合本款上述约定的,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代表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
如委托人代表不出具投资建议进行调整,受托人有权在 5 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但如遇股票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情况,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完成调整的情形除外。委托人代表应在上述无法变现的情形消失后,及时调整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
8.委托人代表在此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向受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均真实有效,不存在瞒报、漏报或错报。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代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管理运用原则
(1)本信托计划采取委托人代表出具投资建议和受托人审核并下达交易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委托人代表根据其对证券市场及标的股票的研究结果,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是否满足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参考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风险和损失。如投资建议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按投资建议执行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承担。即使投资建议符合信托文件约定,但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全部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2)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受托人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则执行。
(3)委托人代表出具投资建议不得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4)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标的投资项目无法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延期。
10.管理运用流程
(1)受托人审核并执行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1)委托人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的建议。
2)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有效的投资建议即,①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符合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② 不存在操纵市场、与劣后受益人或关联方之间存在不公正交易条件的交易,或者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的情形或其他任何损害信托财产的情形。
3)委托人代表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①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应通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发出,当 PB 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委托人代表应通过传真或本款下述约定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并在传真发出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②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代表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以录音电话下单的所有投资建议需在交易当日补交书面的投资建议函传真件。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或电子邮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4)委托人代表以传真、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委托人代表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应承担相应责任。
5)除委托人代表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仅限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标的停牌或交易所休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2)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置并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1)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2)在信托计划买入并持有的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满后,某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或平仓线且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
3)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委托人代表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4)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且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
5)若信托计划到期前 1 个月,本信托计划持有的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且优先份额未全
部退出或劣后委托人未全部受让优先受益权,受托人应自信托计划到期前 1 个月之日起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且优先份额全部退出。
6)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3)股权行使原则
1)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2)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委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知悉且同意,信托计划成立日及运作过程中,在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前提下,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书面指令行使表决权利,持有的证券资产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均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书面指令行使,信息披露义务(如有)由委托人代表自行履行。受托人届时根据委托人代表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见附件六)进行表决,若委托人代表未对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由于委托人代表怠于履行或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委托人代表承担。
11.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投资建议。
(四)信托计划的预警及止损措施
1.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的风控补仓资金追加义务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信托合同相关约定,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受托人于 T+1日对 T 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此估值结果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通过预警线、平仓线对本信托进行风险监控。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信托单位净值=0.8 元 本信托计划的平仓线:信托单位净值=0.7 元。
(1)当本信托计划持仓股票处于锁定期时: 1)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大于平仓线时,受托人将于 T+1 个工作日 13:0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追加风控补仓资金,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须在【T+5 个工作日 13:00】之前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风控补仓资金使T 日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以截至到 T+5 个工作日 13: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在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按时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前,无论 T 日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至高于预警线,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不得继续买入证券。
风控补仓资金追加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②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应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发生上述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的情形,如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按时足额追加资金,则优先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跳升,跳升后的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每日增加 0.05%(自 T+5 个工作日的次日开始每日分段计提优先信托参考收益,优先信托单位业绩
比较基准跳升上限不超过初始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的 2 倍),直至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足额支付完毕风控补仓资金或股价上涨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否则,待本信托计划持仓标的股票不处于锁定期时,受托人有权变现部分或全部股票,直至优先信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
2)触发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时,受托人将于 T+1 个工作日 13:0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追加风控补仓资金,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须在【T+3 个工作日 10:30】之前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使 T 日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以截至到 T+3个工作日 10:3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在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按时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前,无论 T 日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至高于预警线,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不得买入证券。
风控补仓资金追加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②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应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发生上述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的情形,如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按时足额追加资金,则优先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跳升,跳升后的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每日增加 0.1%(自 T+3 个工作日的次日开始每日分段计提优先信托参考收益,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跳升上限不超过初始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的 2 倍),直至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足额支付完毕风控补仓资金或股价上涨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否则,待本信托计划持仓标的股票不处于锁定期时,受托人有权变现部分或全部股票,直至优先信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
(2)当本信托计划持仓股票不处于锁定期时: 1)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大于平仓线时,受托人将于 T+1 个工作日 13:0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追加风控补仓资金,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须在【T+5 个工作日 13:00】之前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使 T 日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以截至到 T+5 个工作日 13: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在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按时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不得买入证券。若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则受托人应自【T+5 个工作日 13:00】起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直至优先信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若降仓过程中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进一步小于或等于平仓线,则按触及平仓线条款进行处理。
风控补仓资金追加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②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应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
递增。
2)触发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时,受托人将于 T+1 日 13:0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追加风控补仓资金,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须在【T+3 个工作日 10:30 】之前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使 T 日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以截至到 T+3 个工作日 10:3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在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按时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不得买入证券。
风控补仓资金追加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②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应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发生上述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的情形,如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按时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则受托人应自【T+3 个工作日 10:30】起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该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优先信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
2.当本信托计划停牌股票市值占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不低于 15%时,受托人将根据指数法估值和收盘价估值孰低的估值结果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并应在 T 日后根据孰低的估值方法对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若受托人以指数法估值计算,则调整后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大于平仓线,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有义务根据受托人通知(即 T+1 个工作日通知)在 T+2 个工作日 13:00 前追加足额风控补仓资金,以确保按 T 日指数法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有义务根据受托人通知日(即 T+1 个工作日通知)在T+2 个工作日 10:30 前追加足额风控补仓资金,以确保按 T 日指数法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需特别注意:鉴于指数法估值调整具有一定滞后性,受托人根据估值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测算的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应追加的资金不受该滞后期间的计划资产波动的影响。如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在受托人通知日次日未能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超过该计划的预警线之上,则受托人按照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执行预警或平仓等风控措施。
3.本信托存续期间若优先级份额已全部提前退出,则本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及平仓线时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无需追加风控补仓资金。
(五)风控补仓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风控补仓资金的追加
(1)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
(2)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不改变信托单位类型,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不增加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追加风控补仓
资金的,不视为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认购信托单位,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
/受益人权利。
(4)优先委托人提出终止本信托计划的,不影响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须追加风控补仓资金。
2.风控补仓资金的取回
(1)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信托计划的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可以申请取回其追加且未取回的风控补仓资金,但取回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1.0 元,且累计取回的风控补仓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风控补仓的资金总额。如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曾出现未及时根据本合同要求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情况的,风控补仓资金不得取回:
①自最近一次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足额追加风控补仓资金日后 3 个交易日起,信托单位净值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大于【1.0】元(不含)。
②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大于
【1.0】元(不含)。
③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以其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风控补仓资金金额为限取回风控补仓资金。
④每个自然月度累计取回次数不能超过 1 次(以风控补仓资金取回日计算为准)。
(2)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取回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仅改变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不改变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
(3)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取回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不应视为受托人向其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4)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至少应在资金取回日的 5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取回风控补仓资金的申请书,风控补仓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对于有效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运营情况调整资金取回日的可取金额,并在资金取回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付。风控补仓资金的取回日为取回风控补仓资金申请书所载明的日期。
(六)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1.信托资金的 1%将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资金总额×1%
2.银保监会、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购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应当事前经全体委托人、保管人同意后,根据银保监会、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约定。
3.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之日将本信托认购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并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定期将本信托认购资金及受托人应交付保障基金公司的其他认购资金一并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4.委托人不得主张以其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与委托人(或本信托)对受托
人的任何债务主张抵销。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本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及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受托人报酬。
4.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保管银行保管费
受托人聘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受托人以当日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为基础,按照【0.01】%的年费率,每日计提保管费,按年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0.01】%÷360
每【自然年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自然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
其中:保管人保管费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若本信托计划延期,保管费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于每自然年度末月 21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支付,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律师费
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律师费在发生时,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 3000 元的律师费。
(3)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在发生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报酬,以当日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为基础,按照
【0.2】%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年支付。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当日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0.2】%÷360。
每【自然年度】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自然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之和。
其中:受托人报酬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若本信托计划延期,受托人报酬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受托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受托人报酬在每自然年度末月 21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支付。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受托人指定收取信托报酬的银行账户为: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 6312 6532 7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1.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2.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则募集期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由此发生费用的各方自行承担。
(四)信托计划税费 1、信托税收
(1)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执行。
(2)信托财产运作中产生的税款,由信托财产承担。
(3)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未规定管理人和/或保管人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托人或保管人不进行代扣代缴。
2、关于增值税问题的约定
(1)对于本信托已列明的信托费用(例如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保管人收取资产保管服务费等)产生的增值税,由各收款方自行承担并缴纳。
(2)对于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 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其后续颁布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若有)中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而需缴纳的增值税,受托人按规定需缴纳的该部分增值税由信托财产承担,具体缴纳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的估值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复核。
(一)估值对象
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信托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现金资产;
2.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其他。
(二)估值日期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估值结果的非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受托人于 T+1 日对 T 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其中周一对周五、周六、周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及节假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如因 T+1 日保管人未及时与受托人对 T 日信托财产估值结果进行核对,届时将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为准对本信托计划进行风控监控。
如遇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时以及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情形时,受托人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生后下一个交易日出具书面估值结果。保管银行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传送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算的,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但在本信托计划股票停牌市值占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超过 15%时,受托人根据指数法估值和收盘价估值孰低的估值结果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后,将根据孰低的估值方法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估值调整,同时需向保管人出具估值调整说明函。若未及时提供函件,保管人不承担估值偏差责任。指数法估值方法如下:
第一步: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
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
第二步:根据第一步所得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一旦采用上述孰低的估值方法,将一直采用至停牌股票恢复市价交易。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采用看跌期权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分析确定。
2.债券估值方法
(1)债券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如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市场收盘价存在差异,且管理人认为收盘价更能体现其公允价值,可与保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鉴于其不存在活跃市场,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定,导致第三方估值数据和市场收盘价均无法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采用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会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有效评估,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4)对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已发行未上市流通的债券,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数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三方估值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3.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 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产品收益率计算应计收益。
5.银行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现金以 T 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财产总额,银行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利息于结息日实收利息确认。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保障基金估值方法:保障基金按实际缴付本金和实际收益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不逐日计提收入。
8.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如采用上述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第十四条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的支付作出保证。
(一)信托计划利益
1.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税费、信托计划费用及负债(如有)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劣后受益人享有劣后信托利益。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包含按照初始优先信托单位核算和跳升后的优先信托单位核算的信托利益。
2.信托利益应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分配,出现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利益等情形除外,则受托人仅以变现的现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
(二)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原则
1.信托计划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受托人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然后向劣后受益人进行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先于劣后信托利益分配。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税费、信托计划费用及负债(如有)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2.只有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全部获得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方有权取得劣后信托利益。
3.优先信托单位以及劣后信托单位与信托计划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4.受托人仅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各类型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5.本信托项下受托人仅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现金形式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
6.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在扣除信托计划税费、信托计划费用及负债(如有)的余额,由受托人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利益;
(2)向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返还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风控补仓资金(如有);
(3)剩余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劣后受益人(如有)。
如本信托计划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的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所有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自动延长期间受托人报酬、保管费不再支付。
(三)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限,受托人分配优先受益信托利益: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 元×[1+初始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360×(该份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天数-跳升业绩比较基准存续期间天数)]+跳升业绩比较基准存续期间内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如有)-已分配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参考收益(如有);
优先信托单位存续期间,如发生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跳升的情形,则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对优先信托参考收益按照跳升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每日分段计提;
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天数为优先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2.优先信托单位分配资金的划付
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处置变现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变现股票,并于信托利益分配日将相关信托利益划付给优先受益人。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中每份优先信托利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并不代表优先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利益的数额,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优先受益人可获得的利益完全一致,也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优先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计划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所获分配的为准。
(四)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信托存续期间,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分配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2.信托终止日,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相关信托计划税费、信托计划费用及负债(如有)后,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分配顺序将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给劣后受益人。
(五)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作为信托利益按本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
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际分配日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五)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在本信托计划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信托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信托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在信托利益分配时点分配信托利益的,或者致使受托人无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原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进行分配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信托计划于信托利益分配日分配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为避免任何疑义,信托计划财产中所含风控补仓资金(如有)一并分配。
第十五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5)标的股票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标的股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投资的债券价格或转股后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收益下降。
(6)集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委托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以标的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涉及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交易制度及目标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本信托投资收益水平变化,产生潜在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由于市场流动性发生变化或因标的股票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本信托集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无法及时变现而导致信托计划委托人的收益甚至本金的损失。
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信托计划持有的单个证券的特有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下跌,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3.委托人代表风险
全体委托人指定劣后委托人为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代表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作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的知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对信托计划投资业绩有着重大影响,委托人代表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失。在委托人代表投资建议不违反受托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不违反信托文件约定的前提下,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按照投资建议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损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由委托人代表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投资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4.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而导致流动性受限)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5.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的信用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应当在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风控补仓资金或其他资金;如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因财务状况恶化、现金流紧张、恶意违约等原因而未按期足额追加时,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正常运作及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实现。
6.管理风险
同时,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若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7.操作、技术风险
本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保管人、委托人代表、证券经纪商、受托人等,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此外,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委托人代表、证券经纪商、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
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8.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时,受托人依据变现情况及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配后宣布信托计划提前到期。此外,信托计划可能因为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追加风控补仓资金等其它原因提前终止。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或终止时,因投资标的停牌等原因致使本信托计划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非现金资产待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
上述信托计划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而不能如期结束的情形下,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失。
9.预警、止损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触及预警线、平仓线,当标的股票处于非锁定期,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方式处置。
因触及前述预警线、平仓线时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的价格可能低于信托计划的买入价格,该非现金资产的流动性亦可能因停牌、交易所监管等原因无法及时变现,故前述降仓和平仓安排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10.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安排,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比例为不超过 1:1。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基于结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不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追加风控补仓资金或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平仓操作或受托人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执行平仓操作但平仓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风险。
11.劣后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劣后受益人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基于本信托计划的结
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
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劣后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及无法按时取得信托利益的风险。
12.其他风险
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13.特别风险提示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风险承担
1.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3.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信托计划份额转让及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一)信托计划份额的转让
信托计划到期前 2 个月,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未全部变现且优先级份额未全部退出,劣后委托人有权受让优先级份额以保证优先级份额全部退出。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劣后级份额。
(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1)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可转让。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1)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函》中确定的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计划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利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计划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
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3.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
(2)本信托计划项下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
(3)继承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文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包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的终止、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
1.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的终止
除法律法规、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发生延期情形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1)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 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
(3) 信托计划被依法解除;
(4) 信托计划被依法撤销;
(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6)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7)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且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进行平仓操作且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完毕;
(8) 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追加风控补仓资金,且优先受益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9) 优先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就此无需征得其他委托人同意;
(10)委托人代表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受托人认为可能对信托计划的存续产生重大影响并经优先委托人同意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
a.作出关于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决定申请破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先成立的决议日为准)。
b.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作为被告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且被最终裁决承担法律责任的。
d. 委托人代表或其核心团队成员在证券投资业务中被行政处罚、被提起诉讼、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人代表职责的。
f.委托人代表不能履行职责,且没有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可以担任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
g.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事项。
h.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代表与其他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与本信托类似的资管产品且对受益人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的。
(11)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经与优先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的员工未在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后的 1 个月内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唯一代发工资及奖金账户,且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得变更前述账户,如任一员工的前述任一账户发生变更,优先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3)信托计划文件和法律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信托计划的延期
1.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延期: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且已变现的资产无法足额分配优先信托利益的。
(2)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
(3)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并经优先受益人同意的。
(4)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依上述(2)(3)(4)项约定延期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2.发生上述信托计划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委
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
(三)信托计划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2.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3.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分配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5.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清算报告书披露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6.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由信托财产承担。
(四)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信托计划期限终止或提前终止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司法冻结、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先对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信托计划期限自动顺延,直至全部证券资产变现分配完毕,能变现时受托人应立即变现并分配或根据优先委托人指令操作。
2.若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时,优先级份额仍未全部退出,发生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无法卖出进行变现的情况,优先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跳升,跳升后的优先信托单
位业绩比较基准每日增加 0.1%(自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分段计算优先信托参考收益,优先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跳升上限不超过初始业绩比较基准的 2倍),直至优先级份额全部退出,变现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计算分配。
第十八条信托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7.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8. 委托人保证,当其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至受益权受让人。
9.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
委托人保证:
(1)认购本信托计划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认购本信托计划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认购本信托计划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0. 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11. 劣后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单位,承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关于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规定。
12. 劣后委托人承诺其不存在因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而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监管机构任何监管规定的情形。
(二)受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第十九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 优先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优先级委托人有权知悉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并要求受托人或保管银行提供相应数据。全体委托人、保管银行、受托人对此无异议,如上述数据为保管银行直接向优先委托人提供,则保管银行在发送给优先委托人前应将该项数据与受托人核对一致。保管银行、受托人应确保其向委托人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管银行应于每个核算日,与受托人就财务数据核对一致后,向优先委托人提供本核算日的估值表。估值表等相关数据除应发送给本合同项下优先委托人的指定联系人 外, 还应发送至以下邮箱: 【jiangll@cib.com.cn、wm960322@cibwm.com.cn、 cibchanpin@cib.com.cn 】。
(2)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15 个工作日内,若本信托计划拟投资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则视为劣后委托人违约。发生上述违约事项时,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并进行清算。
(3) 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 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5)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6)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7)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8)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合法管理的或发行银行理财产品所合法募集的、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认购账户。
(3)按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托计划费用及相应的税费。
(4)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6)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计划。
(7)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8)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9)在劣后委托人取得《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标的股票或其他股票有关的内幕信息,或标的上市公司或其他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委托人代表不得向受托人发出买卖标的上市公司及前述有关公司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劣后委托人承担,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劣后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委托人代表在此承诺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利益输送、损害第三人利益、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否则,由劣后委托人承担一切可能后果,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劣后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劣后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劣后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标的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证交所指引、证监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就公司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变动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若因未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劣后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劣后级委托人承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管理部门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并配合受托人按照监管规定提供相关合规性承诺材料(如需);同时承诺员工持股计划安排已经标的上市公司及其他有权机构批准。
(12)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
(3)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5) 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 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 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外披露的,受托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7)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担。
(8)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9) 受托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求,并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完整和准确的回复。账务核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项下的以下信息: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受托人应当配合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差错方应当尽快纠正差错数据。
(10)为维护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利益,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当本计划项下资产出现违约、司法冻结情形的,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受益人。受托人应尽职履行受托人职责,在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时,受托人应根据优先委托人的书面指令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提起诉讼、仲裁、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有效维护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运作安全,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1)如投资建议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按投资建议执行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承担。若受托人在本信托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符合信托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执行的,受托人免责。
(12)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并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利益。
(2) 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 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4) 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 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6) 如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7) 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9) 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利益账户等。
(10) 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11) 对所获知的信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2) 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受益人义务。
(13)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四)优先受益人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和义务外,优先受益人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优先于劣后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
2. 优先委托人有权单方面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解任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且无须征得其他委托人同意。
3.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五)劣后受益人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和义务外,劣后受益人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和义务:
1. 不得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2. 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
3. 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
4.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条受益人大会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下列事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情形;
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提高保管费的标准及提高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5. 法律法规、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有权自行召集。
2.召集的公告形式及内容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采取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在公告前告知受托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前第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必须采取现场方式。
3.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律师列席会议。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如劣后受益人出现违反信托计划文件、交易文件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中的约定、承诺及其他事项,则劣后受益人可以列席受益人大会,但无表决权。
2.表决事项及规则
(1)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3)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及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受益人大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等重要内容。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3.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委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大会决议自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受益人。
(2)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书面告知受托人。
2.决定事项的报告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二十一条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及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
(一)定期披露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应于每个交易日(T日)后的1个工作日(T+1日)内向委托人指定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经保管人复核的该交易日(T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及估值表。
受托人【每季度】制作该季度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包含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和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如有)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受益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二)临时披露
受托人应逐日盯市,并向委托人及保管银行提供信托计划前一日净值情况,当出现净值大幅变化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波动情况及原因。
在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逐日向委托人提供预警平仓数据及预警平仓处理情况;在信托计划强制平仓时,出现未能及时全部平仓的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每日提供信托计划具体持仓情况,直至信托计划全部变现。同时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有权随时要求受托人提供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持仓情况等。
若信托计划项下资产出现重大不利情况,受托人应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向委托人提供相应事项的专项说明。
本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3)发生因法律法规、监管制度重大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受益人大会召开。
2、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3、更换委托人代表、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4、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6、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7、受托人、委托人代表受到中国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8、受托人或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9、关联交易事项。
10、收益分配事项。
11、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12、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3)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范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本条外其他条款已约定违约责任的,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受托人报酬无需返还。
(四)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受托人报酬。
(五)在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足以分配信托利益的情形下,受托人未及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优先委托人分配优先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应以逾期未分配金额为基础,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日【0.05】%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六)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1.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2. 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本信托计划聘请的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三)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第二十六条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联系人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至少各指定两名联系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具体见附件三)。采用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方式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会计核算信息进行对接:
1. 估值表;
2. 账务核对信息;
3. 特殊目的载体代码。
上述事项专人递送、信函邮寄方式发出的,收件人为公共联系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需发送所有联系人。
(二)通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如委托人和受托人指定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对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出具加盖新联系人所在部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通知函件。
(三)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用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经专人递送、信函邮寄方式发出的,在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3.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时视为有效送达;
4.上述送达日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通过以上两种或以上方式发出的通知,送达时间以较快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并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后成立并生效。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释
(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须经优先委托人、劣后委托人、信托计划受托人及保管行行四方一致同意后方可修改。
(二)合同的解释
1.本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2.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3.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作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条款的独立
(一)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三十条权利的保留
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相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相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相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相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完整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认购风险申明书》由受让人自动承受。
(二)如果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三)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项下的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保密条款
各当事人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文件资料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但披露方应确保第三方承担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3、如优先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因优先委托人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意向投资者/投资者、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披露之需要,或优先委托人为履行其于所发行产品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
4、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5、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
7、法律的要求。
各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各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二)受托人应按照《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如果优先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履行反洗钱义务之目的需要劣后委托人等相关方的身份信息资料,劣后委托人应予以配合。委托人代表和受托人承诺将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不会将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洗钱或者协助其他人洗钱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四)录音录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对与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电子录音、录像或电脑记录作为证据。
(五)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受托人持贰份,委托人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信息及签字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计划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请委托人务必使用正楷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优先委托人 | |||||||||||||||||||||
□劣后委托人 | ||||||||||||||||||||||
委 托 人及 受 益人 基 本信息 | 自然人 | 姓名: |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国籍及职业: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 ||||||||||||||||||||||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选填) | 其他联系人(选填) | |||||||||||||||||||||
传真(选填) | 电子邮箱(选填) | |||||||||||||||||||||
手机(必填) | ||||||||||||||||||||||
固定电话 | ||||||||||||||||||||||
信 托 利益 分 配账户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银行 分行 支行 | |||||||||||||||||||||
银行账(卡)号 | ||||||||||||||||||||||
认购资金金额 | (大写) | 人民币: 元整 | ||||||||||||||||||||
(小写) | ¥ |
注:委托人填写的认购资金金额与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确认金额为准。 | |
委托人:【 】 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 受托人: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年 月 日在签署。 |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投资建议书
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建议书
委托人代表: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 资产代码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 | 交易数量 (股) | 交易时间 |
委托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预留印鉴样本
委托人 | 预留印鉴章 |
受托人 | 预留印鉴章 |
注:预留印鉴为加盖本合同附件以及业务往来说明的授权章
附件三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公共联系信息:收件人: 传真: 邮箱: 地址: 经办联系人姓名:电话: 邮箱:传真:地址: 优先委托人运营联系人: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
受托人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公共联系信息: 信托受托人运营联系人 1:徐晓楠电话:010-56580508 邮箱:sgtzqgz@siti.com.cn传真:010-85140204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 6 层信托受托人运营联系人 2:贾元元 电话:029-68918196 邮箱:sgtzqgz@siti.com.cn传真:029-68918194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C 座 24-27 楼 |
附件四:劣后受益人特别风险承诺函
劣后受益人特别风险承诺函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 】(证件号码: )为贵司发起设立的“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劣后委托人暨劣后受益人,特向贵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本机构是具备足够能力识别并承担高投资风险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二、出于对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充分了解和信任,本机构自愿指定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可参照投资建议作出投资决策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风险和损失,但因委托人代表违约、操作出现错误、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充分、发出的投资建议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等委托人代表原因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代表承担。
三、本人/本机构承诺充分知晓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劣后委托人的风险:
1.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劣后委托人相对优先委托人而言,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2.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为 1:1。在本信托计划出现亏损时,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将首先亏损。该种信托利益分配安排,放大了劣后受益人的风险。在信托计划发生少量整体亏损的情况下,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有可能出现较大甚至全部亏损。
四、在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或平仓线时,若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追加风控补仓资金,本人/本机构知悉贵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连续以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对本信托计划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本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五、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清楚充分地知悉将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事项,并承诺自身具备承担各类风险事项的能力,自愿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劣后委托人暨劣后受益人(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五: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通知
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的风控补仓资金通知(样本)
(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
截至 【】年【】月【】日,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为【】,小于/等于预警线【】元/平仓线【】元。请贵方于【】年 【】月
【】日【 : 】前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追加风控补仓资金,并划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账户,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高于预警线。
如追加风控补仓资金未及时到位,责任与后果由贵方承担。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托财产账户: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 号:
附件六: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
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编号: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编号【 】的【 信托合同】约定,我方作为【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代表,特出具表决建议如下:
目标公司名称 | 股票代码 | 持股数量 | 股东大会届次 | 表决议题 | 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 权) |
表决权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
附件七: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表一: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人客户)
姓 | 名 | 性 别 | □男 □女 | 国 籍 | ||
证件种类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 □军人身份证(请注明) □武警身份证件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公民护照 □其他(请注明) | |||||
发证机关 | ||||||
证件号码 | 有效期限 | |||||
住所地或工作单位 地址 | 邮政编码 | |||||
手 | 机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 | ||||||
职 | 业 | □行政管理 □金融 □航空运输 □邮电通讯 □律师 □会计师 □信息产业 □能源产业 □娱乐服务业 □餐饮业 □建筑业 □旅游业 □社会服务业 □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保险业 □销售 □其他(请注明) | ||||
代理人姓名 | 代理人证件类型 | |||||
代理人证件号码 | 代理人联系方式 | |||||
紧急联系人信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 ||||||
姓 | 名 | 联系电话 | ||||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 ||||||
客户经理姓名 | 客户经理电话 | |||||
备 | 注 |
表二: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机构客户)
名 | 称 | ||||||||
住 | 所 | ||||||||
经 | 营 | 范 | 围 | ||||||
注 | 册 | 资 | 本 | 执照、证件名称 | |||||
执照、证件号码 |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 ||||||||
行 | 业 | 分 | 类 |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其他行业(请注明)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 | 名 | 证 | 件 | 种 | 类 | |||
证件号码 |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 ||||||||
授权代理人 | 姓 | 名 | 证 | 件 | 种 | 类 | |||
证件号码 |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 ||||||||
指定联系人信息 | 固定电话 | 手 | 机 | ||||||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 年 | 月 | 日 | ||||||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 |||||||||
客户经理姓名 | 客 户 经 理 电 话 |
附件八:委托人(受益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表
委托人(受益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表
重要提示: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应当就委托人的资产状况(或个人收入)、收入稳定状况、对金融风险的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尽职调查。请您认真填写下列表
格。
●信托计划名称:
陕国投·创世纪创赢 1 号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收入状况:
□稳定□较稳定□不固定□临时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确定□不确定
●是否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是□否
●委托人投资经验:
□股票□基金□期货□信托计划□银行理财
●委托人是否同意指定【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
□同意□不同意
●委托人是否认同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
□认同□不认同
●委托人能否承受基于投资产生的风险:
□能够承担□不能承担
●委托人对证券投资信托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
□熟悉□了解□不了解
●本信托产品运作期间和到期时收益率可能为负(即亏损本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会亏损全部信托本金,委托人是否接受并愿意购买本信托产品:
□可以接受,愿意购买□不能接受,不愿意购买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自然人客户)
本人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人符合以下情形,为合格投资者:
□本人投资本信托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本人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财产类型为:
□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
□本人最近三年每年的收入超过40万元人民币。本人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
□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其他(请注明)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机构客户)
本机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本机构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机构投资本信托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为合格投资者。
本机构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
□合法管理的理财资金
□其他(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