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见释义十一)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对于非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出现的疾病或症 状所导致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续保除外),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续保无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住院或接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支付范围、并按医保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共付比例等相关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它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见释义十二)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 10%进行赔付,且该项支付累计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