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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样本条款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依逾期日數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廠商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履約,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廠商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本條所稱「契約價金總額」為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結算總價,並加計可歸責於廠商之驗收扣款金額。有契約變更之情形者,雙方得就變更之部分另為協議(例如契約變更新增項目或數量之金額)。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因主辦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所致之損失或損害,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廠商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時。 其他經本院認定確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廠商因前款事由而產生履約所需之額外費用者,本院得視實際情形並依廠商檢附之事證,補償廠商所生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並辦理契約變更。 廠商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雙方應於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後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他方。受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影響之一方,依其受影響程度,在不可抗力因素持續期間,得暫緩履行其與本契約相關之義務。但無關之部分仍應繼續履約,該等暫緩履行應不被視為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依本條暫緩履行義務之一方,於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應即恢復履行。 廠商依本契約約定有義務提供災害復原服務者,除應提供災害復原服務之地點,亦受不可抗力因素之影響,致無法提供服務者外,在未受影響範圍內,廠商不得主張因不可抗力而免除或暫緩履行部分或全部義務之權利。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 本條所稱「契約價金總額」為原契約總金額。有契約變更之情形者,雙方得就變更之部分另為協議(例如契約變更新增項目或數量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