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範圍及履約、履約截止日期 样本条款

供應範圍及履約、履約截止日期. (1) 我們的書面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是確認我們的供應或服務。額外協議及修正案需要我們的書面確認。若我們的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是基於客戶提供之資訊(資料、數字、插圖、圖樣、系統要求等),則僅在本資訊正確之情況下,我們的報價單才具約束力。若合約在訂立後變得明顯無法依客戶之規格執行訂單,又若客戶不準備接受我們提出之任何替代解決方案,並承擔可能實際產生之任何額外成本,則我們將有權解除(退出)合約。 (2) 對於所有供應和服務,我們將有權在合理範圍內部分履約。我們將有權使用分包商來完成我們的合約義務。 (3) 若我們意識到客戶有無法達成其義務之風險,我們將有權僅提供有預付款或擔保下之商品和服務。若客戶未能在合理的延長期內支付預付款或提供擔保,則我們解除(退出)已訂立之個別合約這項權利,仍然不受影響。 (4) 交貨和履約期間是個別約定的,並在訂單確認書上註明。若不是這種情況,則交貨期將自我們確認訂單之日起約 4 個日曆週。若在該期間結束前已經發貨,或已經通知貨物已經準備好發貨,則視為已經符合交貨期。交貨期開始並遵守交貨日期之前提是,客戶應以及時及適當方式提供所需之任何合作,並提供所有要提供之文件及支付任何約定之預付款。 (5) 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我們無法控制之其他特殊情況,我們將不會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我們已經違約,我們將仍然有權利解除(退出)合約。特別是,若我們交貨延遲,係肇因於供應商不正確或延遲交貨但責任不在我們,則我們將無違約情事。若妨礙屬暫時性質,則將延長交付或履約截止日期,或交付日期或履約日期之延長期,將以妨礙期加上合理啟動期。 (6) 若我們有合約義務規定提前履約,但若在訂立合約後,我們的酬金債權明顯因客戶無法付款而受到損害,則我們得拒絕履行我們應承擔的履約義務。若由於客戶財務狀況不佳導致我們有權獲得的付款有風險,或若可能有其他付款障礙(例如,進出口禁令、戰爭、供應商無力償債或因所需員工生病缺勤),則尤其如此。 (1) 我們的價格以新台幣為單位,並且視情況而定是賣方工廠交貨價格或賣方倉庫交貨價格。加值型營業稅和運輸費用,特別是運費、運輸保險、海關關稅、通關關稅及包裝費,應由客戶承擔,即使該等費用未單獨列出。價格可以從我們的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中取得,或若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中未註明價格,則可以從我們當前有效價目表中取得。 (2) 對於服務,價格是指在約定履行地點執行服務之價格。開具發票時,加值型營業稅將按其各自法定稅率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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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间与日期 (1) 工作日:指银行对公业务开门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 (2) 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 生效日期 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 24 时开始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售价:0 元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