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和履约范围、履约期限 样本条款

供货和履约范围、履约期限. (1) 本公司的书面报价或订单确认书对本公司的供应或服务范围是确定的。其他协议和修订需要本公司的书面确认。如果本公司的报价或订单确认书是基于客户提供的信息(数据、图示、图表、图纸、系统要求等),本公司的报价只有在该等信息正确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签订合同后,如果明显不能按照客户的规格执行订单,如果客户不愿意接受本公司提出的任何替代方案并且不愿意承担实际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对于所有供货和服务,本公司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部分履行。本公司将有权使用分包商履行本公司的合同义务。 (3) 如果本公司意识到客户无力履行其义务的风险,本公司将有权仅在预付或担保的情况下提供货物和服务。如果客户未能在合理的延长期内支付预付款或提供担保,本公司解除已经签订的个别合同的权利不受影响。 (4) 交货期和履约期单独商定,并在订单确认书上注明。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则交货期将从本公司订单确认之日起约 4 个日历周。如果货物在交货期结束前已发出,或已发出货物准备发送的通知,则视为已满足交货期。交货期的开始计算和遵守交货日期的前提是,客户及时、适当地提供所需的合作,提供所有须提供的文件,并支付任何约定的预付款。 (5)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否则本公司 不会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本公司已经违约,本公司仍有权解 除合同。特别是,如果由于本公司供应商不正确或逾期交货而造成 的延迟交货且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则本公司不被视为违约。如果出现暂时性的阻碍,则将延长交货或履约期限,或按阻碍期加 上合理的启动期,将交货或履约日期推迟,且无需给予赔偿。 (6) 如果合同规定本公司有义务提前履行,但在合同签订后,因客户无力支付而使得本公司对付款的追索权受到明显影响,本公司可拒绝履行本公司的义务。特别是当本公司有权获得的付款因客户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其他付款障碍(如进出口禁令、战争、供应商破产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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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納入場所 東京都文京区本駒込 2-28-8 文京グリーンコートセンターオフィス独立行政法人情報処理推進機構 事務所内の甲が指定す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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