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合同 样本条款
重大合同. 指 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金额 5,000 万元以上,或合同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 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重大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或协议情况如下:
重大合同. (1) 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
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贷款人名称 合同类型编号 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担保情况 同意函取得情 况
1.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AJXT-ZJ0 00245)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4 月 29 日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止 年利率 5.80 % 无 已取得同意函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31010020 14M1000 04500)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止 央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无 已取得同意函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合同 (文本编号: C-A-10) 4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3 月 29 日止 月利率 4.433 7‟ 无 已取得同意函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98062014 280363)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止 年利率 5.40 % 无 已取得同意函
i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i) 东方明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因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1.3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v)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上述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相关担保合同项下之担保权人均已分别出具书面文件, 同意东方明珠与其已发生的债务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东方明珠与其新增的所有债务均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该等债权人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清偿该等债务或就该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 亦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履行对其相关担保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该等借款合同项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的承继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或订单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阅有关合同,向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等就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履行情况等问题进行访谈或函证,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面谈等,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尚有部分合同签署主体为盛美有限,发行人系由盛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盛美有限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因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重大合同. 6.1.1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1) 新增的电影投资及制作合同
重大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变化情况如下: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性质和业务规模,重要合同指销售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 以上、采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要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和借款合同,具体情况详细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一小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尚在履行期的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合同或相关合同的更新情况如下: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已履行的以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主要有以下几种:
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已经履行及正在履行的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