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乙方受理甲方申購境外基金者,其款項之收付依相關規定辦理 样本条款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乙方受理甲方申購境外基金者,其款項之收付依相關規定辦理. 甲方同意乙方以自身名義為甲方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應將申購款項匯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或授權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扣款行)辦理扣款事宜:其買回、孳息分派及清算等款項,甲方同意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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