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老人福利法第43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乙方為責任通報人員,倘有違前開法規相關規定 样本条款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老人福利法第43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乙方為責任通報人員,倘有違前開法規相關規定. 應盡通報義務。 (五)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長期照顧相關法令論處: 1.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 益之行為。 2.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5.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6.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 三、乙方於年度結束後 30 日內,函送甲方年度成果報告(內容應含個案資料分析、服務效益、滿意度調查、照片等),並同步傳送電子檔。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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