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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被诉 样本条款

侵权与被诉. 乙方保证本软件或其授予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也没有其他针对乙方拥有本软件权利的未决诉讼,或甲方行使乙方所授予的软件权利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侵权与被诉. 乙 方 保 证 本 软 件 或 其 授 予 的 权 利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 也 没 有 其 他 针 对 乙 方 拥 有 本 软 件 权 利 的 未 决 诉 讼 , 或 甲 方 行 使 乙 方 所 授 予 的 软 件 权 利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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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条項 保険責任の始期および終期)

  • 管理方式 发行人指定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偿债账户及其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工作。发行人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在本期债券兑付日所在年度的财务预算中落实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确保本期债券本息如期偿付。

  • 产品登记编码 Z7001019000028】

  • 入札による売出し 該当事項はありません。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

  • 基金管理人声明和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是依照中国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具备从事港股通业务的资质;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托管资产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3) 基金管理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承诺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准确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包括不限于交收规则、投资额度、汇兑安排、交易日、风险管理要求、延迟交收等,由于基金管理人对港股通业务规则理解错误而导致的交收失败及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基金管理人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以自己的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特别是其中有关基金托管人的免责条款。

  • 理财产品用语 (1)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的编码,投资者可在中国理财网查询该编码。 (2) 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的内部识别码。 (3) 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产品代码项下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4) 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理财产品份额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5)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理财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 用(包括托管费、认购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6)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终止时分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 (7) 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理财产品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报价方式 9.1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到用户人民币价(含货物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