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样本条款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1、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组织机构及相关制度,职责分工明确,运行良好,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税务等资料的核查及经发行人确认,并参考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 年、2020 年、2021年及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52,236.29 万元、193,091.04 万元、 233,870.22 万元以及 140,962.65 万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194.81 万元、8,891.99 万元、6,972.66 万元和 4,219.2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317.13 万元、8,515.75 万元、 6,117.56 万元和 3,573.30 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保荐机构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工商登记文件、追溯评估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前身为安徽省华仁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6 月 29 日, 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由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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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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