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递交的磋商文件不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接受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样本条款

保证递交的磋商文件不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接受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下材料或情形之一不实的均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1) 磋商价格; (2) 服务期; (3) 业绩; (4) 资质文件; (5) 技术响应; (6) 服务及履约情况;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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