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本保險之詳細說明
契約撤銷權. 第 五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費。
契約撤銷權.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誠人壽寄送或交付保險單翌日起算二十一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保誠人壽撤銷保險契約。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保險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誠人壽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保險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誠人壽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誠人壽仍應依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 繳別 投保年齡 目標保險費限制 (以每佰美元為增加單位)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九、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1.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保險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是否加計利息,因商品不同而有差異,請詳閱保單條款)予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3.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 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十一、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 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 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 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十二、如首期保費以現金(單張保費金額需為新台幣五萬元【含】以下)或支票繳付單張之當期保費者,請務必向業務員索取送金單或收據。 十三、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 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 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一、「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主管機關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 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 與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 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 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若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四、什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利及義務為 (一)權利:1.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2.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撤銷效力生效於投資起始日前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躉繳保險費。 撤銷效力生效於投資起始日後者,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價值及已收取之行政管理費用予要保人。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契約撤銷權. 第3條) (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保誠人壽撤銷保險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保險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誠人壽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保險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誠人壽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誠人壽仍應依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單位:新臺幣/元 保險期間 繳別 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 目標保險費限制 (以每萬元為增加單位)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99 歲之保單週年日 躉繳 15 足歲~40 歲 20 萬元~4,600 萬元 41 歲~79 歲 20 萬元~5,0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