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撤銷權 样本条款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本保險之詳細說明
契約撤銷權. 第 五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保誠人壽撤銷保險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保險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誠人壽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保險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誠人壽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誠人壽仍應依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九、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1.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2.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3.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仍從其約定。 4.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十一、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十二、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 107 .08 版 第 1 頁/ 共 2 頁 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3條) (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