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安排 样本条款
信托安排. (a) 受限于本条(c)款,就拟根据第 2.3 条(注:指《业务资产和股权买卖协议》2.3 条)转让的标的资产,相关实体在此任命 SFF 为本第 6.2 (注:指《业务资产和股权买卖协议》6.2 条)条规定的相关实体的被动受托人,同时 SFF 接受该等任命,并同意向相关实体提供该等标的资产自生效日起的所有利益。
(b) SFF 承认并与各相关实体达成如下合意:(如果某一特定标的资产未能在生效日被转让)自生效日起,
(i) 相关实体应当经营拟转让业务,并且 SFF 将仅以相关实体的被动受托人身份,按正常经营方式继续开展拟转让业务(与该等标的资产有关的拟转让业务)经营;
(ii) 应为相关实体之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该等标的资产的利益,使得实际上,所有贸易经营(及所有现金流)将自生效日起流向相关实体。
(c) 在按照第 6.3 条(注:指《业务资产和股权买卖协议》6.3 条)之规定转让某一标的资产后,本协议中与该等资产有关的信托安排应当终止,同时各相关实体将持有该等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