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样本条款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 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2) 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 受托人聘请【银行】担任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保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负责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计划资金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 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1) 安全保管银行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 2) 对所保管的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设置账户,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计划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及其所保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独立; 3)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的指令,核对信托计划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 记录信托计划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5)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6) 保管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3)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1) 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 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2)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3) 保管人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财产专户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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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權利及責任 (一) 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入 札 説 明 書 原子力規制委員会原子力規制庁長 官 官 房 会 計 部 門 原子力規制委員会原子力規制庁の物品の調達に係る入札公告(平成31年2月21日付け公告)に基づく入札については、関係法令、原子力規制委員会原子力規制庁入札心得に定めるもののほか下記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

  • 住 所 氏 名(社 名) 委 任 状 記

  •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入 札 書 様 式 電子入札案件の紙入札参加様式委 任 状 様 式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 抜粋) 仕 様 書 入 札 適 合 条 件

  • 補償内容 保険金をお支払いする主な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