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6、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尽合理努力采取行动以减轻损失,保护托管财产的权益,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8、 由于境外市场投资涉及境外市场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9、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10、 在充分履行选择境外托管人的义务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及歇业、解散、停业整顿和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