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样本条款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委托人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 信托资金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和受托人下达交易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 2、 投资顾问根据其对证券市场及各单只股票的研究结果,实时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作出投资决策并下达交易指令; 3、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直接按照信托计划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进行相关交易操作: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委托人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 本计划系为达到委托人作为标的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标的股票之目的而设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信托计划投资取得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之前(锁定期起始日为本计划第一次买入标的股票当日,锁定期截止日为最后一次买入标的股票日后 6 个月的对应日)不得卖出,锁定期届满后本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票的规定卖出标的股票,且在锁定期届满后本计划 不再执行买入标的股票的操作。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运用。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1、 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证券组合,证券组合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除基金以外的证券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回购等。受托人审核证券组合中的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资品种,并决定是否将其纳入投资目标。 2、 投资顾问向受托人下达经投资顾问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只能在证券组合的范围中选择交易品种。受托人在收到交易计划书后,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但受托人对交易计划书有异议时可不予执行。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交易计划书不能执行,则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能够执行的工作 日。 受托人不得执行非投资顾问提交的交易计划书。 3、 当出现信托合同中规定的信托终止条件时,本信托进行清算,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出,受托人按照自己的专业判断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

Related to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58,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燃料費調整 燃料費調整額の算定イ 平均燃料価格 原油換算値1キロリットル当たりの平均燃料価格は,貿易統計の輸入品の数量および価額の値にもとづき,次の算式によって算定された値といたします。 なお,平均燃料価格は,100 円単位とし,100 円未満の端数は,10 円の位で四捨五入いたします。平均燃料価格=A×α+B×β+C×γ A=各平均燃料価格算定期間における1キロリットル当たりの平均原油価格 B=各平均燃料価格算定期間における1トン当たりの平均液化天然ガス価格 C=各平均燃料価格算定期間における1トン当たりの平均石炭価格 α=0.0140 β=0.3483 γ=0.7227 なお,各平均燃料価格算定期間における1キロリットル当たりの平均原油価格,1トン当たりの平均液化 天然ガス価格および1トン当たりの平均石炭価格の単位は,1円とし,その端数は,小数点以下第1位で四捨五入いたします。 ロ 燃料費調整単価 燃料費調整単価は,各契約種別ごとに次の算式によって算定された値といたします。 なお,燃料費調整単価の単位は,1銭とし,その端数は,小数点以下第1位で四捨五入いたし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