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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供与の申込 样本条款

信用供与の申込. お客様が本サービスを利用して信用取引による売買を行う場合は、制度信用取引、一般(無期 限)信用取引のどちらかを指示し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なお、約定後のお取引内容の変更はお断りします。 第 9 条 委託保証金) 本サービスで信用取引を行う場合の委託保証金の取扱いは以下の通りとし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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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 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和强制执行适用中国法律。

  • 其他情况 如果发生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流动性紧张、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造成本产品持有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 其他补充说明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投标人:(全称、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2年6月 2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