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2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3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TA 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1 日 9: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及转出资金(含剔出归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于 T+1 日下午 13: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总清算账户和基金资产托管账户之间交收。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赎回资金. 赎回资金的交收日期为 T+3 日。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集合计划会计处理。
2、 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3 日上午前划往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赎回资金. 1. T 日,投资人申请赎回基金。
赎回资金. 1. T+1 日前(含 T+1 日),基金管理人负责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赎回资金. 指受益人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条件取得的变现资金。
赎回资金. 1. T+2 日 16: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10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同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TA 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3. 在发生巨额或者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10%以上的市场或者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赎回资金. 1. T+2 日 16: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如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目标 ETF 的投资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延迟交收、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 ETF 延迟支付赎回对价等,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赎回资金. 1、 T+2 工作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6 工作日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在 T+7 工作日或之前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四)、(五)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的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