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特定供应商确定赔付基数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应按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但不应超过本保单最高赔偿限额. 赔偿比例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并可通过《续转保险单明细表》、 《批单》等进行调整。如审批或调整特定供应商信用限额时约定的赔偿比例与上述《保险单明细表》、《续转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等不同的,均以审批或调整特定供应商信用限额的单证约定的赔偿比例为准。调整后的赔偿比例对其生效日后支付的相应预付款有效,保险人对调整前的相应预付款按照调整之前的赔偿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4.3.1 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适保范围内的预付款涉及的每一供应商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信用限额。
4.3.2 批复的信用限额对其生效日后支付的相应预付款有效。该限额在本保单保险期间内除特别注明外均可循环使用。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信用限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调整信用限额。对于被保险人超出《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限额闲置期”仍未申报的,保险人有权撤销相应信用限额。
4.3.3 新的信用限额生效后,被保险人针对同一供应商的原信用限额自动失效,该失效的信用限额内的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新批复的信用限额内。
4.3.4 自被保险人针对任一供应商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该供应商的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调整或撤销信用限额,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4.3.5 信用限额的调整或撤销适用于调整日或撤销日后支付的预付款,不影响此前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4.3.6 对于任一供应商,如果被保险人未在支付预付款前获得信用限额或信用限额已失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对相应预付款不承担赔偿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