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订 和 弃 权. (a) 如果 ICANN 确定对本协议(包括对其中引用的规定)以及 ICANN 与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之间的所有其他注册管理机构协议(“适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修订(分别称为“特殊修订”)是必要的,则 ICANN 可以提交一份特殊修订供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依据此
修 订 和 弃 权. (a) 如果 ICANN 确定对本协议(包括对其中引用的规定)以及 ICANN 与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之间的所有其他注册管理机构协议(“适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修订(分别称为“特殊修订”)是必要的,则 ICANN 可以提交一份特殊修订供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依据此 7.6 节中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前提是该特殊修订不是“受限修订”(定义见下文)。在提交特殊修订进行此类审批之前,ICANN 首先应就特殊修订的形式和内容与工作组(定义见下文)进行诚恳磋商。这种磋商的持续时间应由 ICANN 根据特殊修订的内容合理确定。磋商后,ICANN 可以通过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特殊修订不少于三十 (30) 天(“发布期”),并根据第 7.8 节的规定将其通知给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议采纳该特殊修订。ICANN 将考虑在发布期内针对特殊修订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包括由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