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賠償.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妊娠未滿37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 30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 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險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 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 如果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780,000人民幣
全額賠償. 先天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先天性疾病進行住院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若新生嬰兒出生 30日內因先天性疾病接受治療,將根據本保險 合同第五條第5款規定提供此類病症的保障, 而本條款先天性疾病保障則不適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787,000人民幣
全額賠償. 懷孕期間醫療狀況 對於產前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或分娩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 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保險人僅 將治療以下醫療狀況視為此福利保障中符合保障 範圍內的醫療狀況。 • 子宮外孕(胚胎在子宮以外的部位着床發育); • 葡萄胎(異常細胞在子宮內生長); • 胎盤滯留(胚胎滯留在子宮內); • 前置胎盤; • 子癇(懷孕期間發生在先兆子癇之后的昏迷或抽搐); • 糖尿病(如果被保險人因自身與糖尿病有關的過往病史而有相應的除外責任,則被 保險人不會因懷孕期間進行的任何糖尿病 治療而獲得賠償); • 產后出♛(分娩后多個小時及多日大出♛); • 需要即時接受外科治療的流產。 本保障不包括自願/緊急剖腹產或“產程進展不良”的費用,除非是上述所列之符合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之一。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 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全額賠償. 門診醫生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全額賠償. 家長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18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因接受符合保障范圍內的住院治療時,其一位家長在醫院陪伴過夜而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
全額賠償. 整形外科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接受整形外科手術的實際醫療費用,此整形外科手術是為了恢復正常人體的功能或外貌,同時此整形外科手 術是因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日或批單簽發 日(二者以後發生日為準)之後遭遇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的意外事故或因接受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疾病而接受了外科手術後產生。
全額賠償.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 限額 310,000人民幣
全額賠償. 本保障一覽表僅供參考。詳情請參閱保險合同條款。
全額賠償. 住院精神疾病治療
全額賠償. 住院精神疾病治療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認可的醫院的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療的,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所有治療必須在具有法定資質 的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進行。 每個保險期內全額賠償 最長期限為30日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