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样本条款

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 10 节)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合同. 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保险人,向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明细表和其他任何注明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的批单或特别约定、及所有信用额度批单组成。本保险合同的效力高于双方先前就本保险合同或合同相关主要事项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表述。
保险合同. 指由本保险条款、批单、保险单以及投保人及/或被保险人提交的投保本保险的投保申请书及其所附全部信息和文件组成的合同文件。
保险合同. 2.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评定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 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 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保险合同. 我们,即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向您,即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明细表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信用额度批单,以及保险人注明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有效的任何其他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高于保险人先前就本保险合同或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主要事项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表述。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保险合同. 签订、执行、终止、修改程序。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附加华丰 A 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附加华丰 A 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