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全額賠償 Clause in Contracts

全額賠償.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妊娠未滿37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 30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 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險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 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 如果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780,000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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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全球保個人與家庭醫療保險條款, 全球保個人與家庭醫療保險條款

全額賠償.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妊娠未滿37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 30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 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險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 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 如果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780,000人民幣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630,000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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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全球保個人與家庭醫療保險條款, 全球保個人與家庭醫療保險條款

全額賠償.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妊娠未滿37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 30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 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險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 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 如果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780,000人民幣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940,000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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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全球保個人與家庭醫療保險條款, 全球保個人與家庭醫療保險條款

全額賠償.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妊娠未滿37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 30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 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 妊娠未滿37 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30 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險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 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單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 如果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條條款 請參閱第3 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780,000人民幣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940,000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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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全球保團體醫療保險條款

全額賠償.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妊娠未滿37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 30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 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 妊娠未滿37 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30 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險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 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單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 如果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條條款 請參閱第3 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780,000人民幣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630,000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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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全球保團體醫療保險條款

全額賠償.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妊娠未滿37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 30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 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 妊娠未滿37 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30 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險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 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單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 如果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條條款 請參閱第3 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780,000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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