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及個別責任/繼承人. 當客戶包括兩名或由兩名以上個人組成時:
共同及個別責任/繼承人. 16.1 倘本協議由一名以上人士簽署,或由一名人士為其本身及代表其他人士簽署(不論為合夥商號或其他):
(a) 客戶」一詞包括各人士(「聯名客戶」),而聯名客戶根據本協議的責任將為個別及共同;
(b) 對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的任何付款請求,將視為對每名及所有聯名客戶的有效請求;
(c) 本公司可免除或解除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根據本協議的責任,或與任何聯名客戶了結債務、接納債務重整或作出任何其他安排,而不免除或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損及或影響對任何其他聯名客戶的權利及補救措施;
(d) 本協議將不受任何聯名客戶身故、無行為能力或解散影響;
(e) 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或其遺產代理人根據第 18 條終止本協議將不影響其他聯名客戶的持續責任;
(f) 本公司對各聯名客戶的財產有留置權。本公司的留置權將根據本協議附加於本公司的權利及補救措施之上;
(g) 各聯名客戶單獨及個別有權向本公司發出指示,或根據本協議代表其他聯名客戶行使客戶的所有權利、權力及酌情權及一般地與本公司往來,猶如各聯名客戶獨自為唯一帳戶持有人,從而約束所有聯名客戶,而毋須知會其他聯名客戶。本公司獲授權按任何一名聯名客戶的指示行事,而毋須就該指示向其他聯名客戶發出通知或取得授權;
(h) 對於任何聯名客戶運用或處置任何帳戶的任何款項或財產,本公司並無任何形式的職責(包括查詢或監察的任何職責);
(i) 聯名客戶作為擁有生存者取得權的聯權共有人訂立本協議,而非作為分權共有人;
(j) 倘任何聯名客戶身故,身故聯名客戶在帳戶中的全部權益將按本協議之相同條款轉歸存活聯名客戶繼承,在本公司實際收到該聯名客戶死亡通知之前,已故人士對本公司承擔之任何責任並不予解除,且本公司有權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本公司的權利。已故聯名客戶的遺產及存續聯名客戶將個別及共同就帳戶因本公司實際收到有關書面死亡通知前完成指示的交易所產生的任何債務或損失對本公司承擔責任。已故聯名客戶的遺產或存續聯名客戶將即時就有關聯名客戶身故及在其身故後授權人士身份的任何變動以書面知會本公司。本公司將根據本協議的條款按存續聯名客戶的指示持有客戶的資產,惟存續聯名客戶應出示及提供本公司信納有關聯名客戶身故的證據,以及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規定的證據(包括有關支付或清算遺產稅的所有義務)而本公司可能採取相關步驟及要求本公司可能合理指定的文件及/或彌償保證,以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就任何稅項、負債、罰款或損失保障本公司的權益;
(k) 各聯名客戶將受本協議約束,不論是否於聯名客戶之間訂立安排或協議,及即使本協議可能對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論本公司是否得知此缺陷);及
(l) 僅當由各聯名客戶或存續聯名客戶向本公司發出,客戶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方對本公司有效而本公司向任何一名聯名客戶發出任何通知或通訊,將對所有聯名客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