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共同及個別責任及繼承人 Clause in Contracts

共同及個別責任及繼承人. 22.1 倘若客戶包括兩名或以上人士: (a) 有關戶口須由個人以聯權共有人身份擁有,各人均具生存者取得權,每名個人將共同及各別地承擔本協議下所有責任; (b) 立橋證券可在無須通知另一名人士之情況下,接受其他任何一名人士之指示、向之發出收據及為所有目的而與之交易,且立橋證券並無責任決定自此等人士所收到之指示之目的為何或是否恰當,對此等人士之間如何處置付款或投資交付亦無須負上責任。立橋證券保留要求所有此等人士作出書面指示之權利; (c) 向任何一名該等人士作出之任何付款,均為有效及全面履行立橋證券對每名人士之責任,不論該等付款是於任何一名或多名該等人士去世之前或之後作出; (d) 向一名該等人士寄出之任何通知及通訊,將視作向持有戶口之所有人士之通知;在遺產稅條例(香港法例第 111 章)條文之規限下,當任何該等人士去世後(而其他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尚存),本協議亦不得終止,死者戶口中之權益將歸屬於尚存者(假如所有人士均已去世,則於出示最後尚存者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後,賦予最後尚存者之法律代表),但已故者所招致之任何負債,亦可由立橋證券向該名已故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尚存客戶須於獲悉任何該等死訊後立即以書面通知立橋證券。 22.2 本協議對客戶之後嗣、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承人及受讓人(視乎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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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ecurities Account Agreement, Securities Account Agreement, Securities Account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