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拟置出资产的担保及诉讼情况,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七、拟置出资产”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若《资产置换和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生效条件实现,且协议各方能够充分履行各自的保证与承诺,则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重组协议,申科股份拥有的拟置出资产将最终转移至何全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所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科股份已向主要债权人及债务人发出了债务转移及债权转让的通知,并就债务转移事项取得了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对于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何全波已在《资产置换和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作出承诺,由其承担相应的清偿及赔偿责任。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债权债务的处理合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申科股份本次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海润影视 100%股份,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海润影视已根据其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的股权变动取得了相关贷款银行的同意,若《资产置换和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生效条件实现,且协议各方能够履行各自的义务及保证与承诺,则拟置入资产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