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转贷 样本条款

关联方转贷. 报告期内,公司因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情形需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但由于银行放款时间和公司向供应商付款的时间存在不匹配的情形,因此公司部分流动资金贷款以厦门钨业为贷款支付对象,由贷款银行先行将贷款资金受托支 付给厦门钨业,再由其转回给公司在厦门钨业的资金管理账户。其后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将该资金用于支付货款等经营活动。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 351A005307 号《审计报告》,公司在 2019 年度因此形成的与厦门钨业的资金往来余额为 54,000.00 万元。 上述转贷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厦门钨业在取得上述转贷资金后,均及时支付至公司在厦门钨业的资金管理账户,其后由公司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关联方向公司输送利益或损害周转双方利益的情形。上述转贷行为涉及的贷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公司已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银行足额偿付了贷款本息,未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上述转贷行为涉及的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该等银行办理的贷款和/或票据业务均根据约定如期、足额还本付息,未出现过逾期等违约情形;该等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合作纠纷或争议,亦不存在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亦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对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 上述关联交易转贷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生的,发行人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进行了规范整改,自 2020 年 1 月至今,公司未再与关联方发生新的关联方转贷情形。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资金管理,公司制定或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公司开展银行贷款融资时,应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开展融资申请,并严格依照融资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用途”,并严格执行该等制度。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转贷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关联方转贷. 发行人子公司宿迁金田在2017年1月存在“转贷”行为,即宿迁金田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将贷款受托支付给关联方江苏朗博后,江苏朗博再将全部贷款金额转回给宿迁金田,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月16日,宿迁金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订编号为 150222607D17011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9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同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金鹰支行将 1,900万元贷款受托支付给江苏朗博,江苏朗博随即转回宿迁金田,宿迁金田将其用于自身生产经营。2017年1月25日,宿迁金田将前述贷款全额归还贷款银行。自偿还之日起,宿迁金田未再发生“转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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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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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情報 個人に関する情報であって、当該情報に含まれる氏名、生年月日その他の記述等により特定の個人を識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他の情報と照合することができ、それにより特定の個人を識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ととなるものを含む。)をいう。

  • 甲方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 当社の責任 (1)当社は、旅行契約の履行にあたって、当社または当社が手配を代行させた者(以下「手配代行者」といいます。)が故意または過失によりお客さまに損害を与えたときは、お客さまが被られた損害を賠償します。ただし、損害発生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2年以内に当社に対して通知があったときに限ります。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 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31 号-01 至 03 层,07 至 09 层法定代表人:刘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5 亿元 实收资本:35 亿元 成立日期:2001 年 10 月 10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6732536 主要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159.91 亿元,净资产 64.74 亿元,201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0.34 亿元,利润总额 15.41 亿元。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 978,07 亿元,净资产 74.38 亿元,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9.02 亿元,利润总额 11.92 亿元。

  • 身故保险金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