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他 事 项 35. 托 管 协 议 的 签 订 36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博时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