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44 样本条款

其他事项 44. 鉴于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44.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平安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44. 鉴于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华安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其他事项 44.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44.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44.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44. 鉴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44.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其他事项 44.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浦银安盛 CFETS 0-5 年期央企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 CFETS 0-5 年期央企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 CFETS 0-5 年期央企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浦银安盛 CFETS 0-5 年期央企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浦银安盛 CFETS 0-5 年期央企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其他事项 44. 鉴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东吴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吴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吴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 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 164 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 定;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 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 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 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为明确东吴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东吴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