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設立及用途僅為擔保該財產買方支付價金、賣方支付或有負債之義務,或擔保出租人或承租人依租賃契約規定支付與租賃財產有關損害之義務. 3.其資產及自該資產產生之所得,於該財產出售、交換、拋棄或租賃終止時,依買方、賣方、出租人或承租人之利益及其應履行之義務支付或分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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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設立及用途僅為擔保該財產買方支付價金、賣方支付或有負債之義務,或擔保出租人或承租人依租賃契約規定支付與租賃財產有關損害之義務. 3.其資產及自該資產產生之所得,於該財產出售、交換、拋棄或租賃終止時,依買方、賣方、出租人或承租人之利益及其應履行之義務支付或分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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